对于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继续缴费期间,享受个人委托存档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缴费满足年限规定后,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并建立退休人员个人账户。
不延缴也有保障
不愿选择延时缴费的参保者,也有相应的保障制度。基本养老方面,按照规定,已达退休年龄却不足缴费年限,且自愿停止缴费的参保者,还是依照旧规定一次性清算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包括个人账户储存额和一次性养老补偿金),之后可享受城乡无保障老年保障待遇,按月领取200元福利养老金.
基本医疗保险方面,自愿停止缴费的,也可纳入“一老一小”医保体系,享受相应待遇。
参保人员按下列方式继续缴费
1.在职介中心、人才中心以个人名义委托存档的参保人员,应于达到规定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的前30日,向存档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于次月起继续缴费。
2.档案存在其他存档机构的参保者,应于达到规定年龄的前60日,向存档机构提出转移档案和社保关系的书面申请。存档机构应于参保者达到规定年龄的前30日,将档案和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一并转至其户口所在地职介中心。参保者达到规定年龄的当月,向职介中心提出申请,并于次月起缴费。
3.参保人员系单位职工且符合享受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应于达到年龄的前30日,向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申请。用人单位应于职工申请的当月,办理劳动合同解除手续,并将职工个人档案和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关系在15日内,一并转至其户口所在地职介中心。
来源:北青网—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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