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鉴定发生分歧
在该案件审查期间,老百姓医药公司提出对该案件重新作鉴定,王振丰和其家人不同意。他们认为,老百姓医药公司虽然提出重新鉴定,但是一直没有拿出需要重新鉴定的依据以及证据。后经法院委托,甘肃法医学会司法医学鉴定中心(简称“法医学会”)作出鉴定认定,由于王振丰拒绝作活体检查,故对其的伤残等级仍无法评定。但根据现有病历等材料,符合青霉素过敏致“过敏性休克”的诊断,三家医院的诊断正确,之后对症进行治疗,病情逐渐好转,根据三家医院的病历资料分析一级伤残尚不能构成。由于伤残无法确定,护理等级亦无法确定。但鉴定结论认为,王振丰的损害与服用青霉素V钾片有因果关系。
法院认为,老百姓医药公司作为医药经销单位,在没有处方的情况下,向王振丰销售青霉素V钾片,亦未进行用药的交代与指导,故其对王振丰造成的损害负有赔偿责任。而王振丰及其家属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购买及服用作为处方药的抗生素类药物也应有一定的注意义务,其在未有医师处方的情况下,购买和服用抗生素类药物,其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一定的过错,可以适当减轻老百姓医药公司民事责任。2008年3月4日,法院对该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老百姓医药公司赔偿王振丰住院费、误工费6.25万元的70%共计4.38万元,剩余30%由王振丰自行负担。
患者家人提起上诉
法院一审宣判后,王振丰家人不服,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他们认为,卫生部关于处方药销售、调剂和使用的相关法规,是对于医药销售部门的要求,患者在购买药品时,没有专业知识分清什么是处方药,什么不是处方药。要求一名普通患者承担“注意义务”,是对患者的一种苛求,老百姓医药公司应当承担全部责任。并认为法院判案依据的“法医学会”出具的鉴定意见书存在瑕疵,应当将原法医学鉴定书作为唯一合法有效的证据来使用。
来源:兰州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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