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9日,新民网记者从松江法院了解到,松江一家社区医院聘无执业证医生为病人诊治,在病人病情加重时又未能及时有效处理,导致病人死亡。日前,松江区法院判决医院承担60%的赔偿责任。
据了解,2007年5月,朱大妈就近到社区医院诊治。
接诊人柳某在未取得医师执业证的情况下,为朱大妈开出针灸处方,并对其进行治疗。第三天下午,朱大妈又到该院针灸治疗,在回家途中感觉心口疼痛。当日,在家人陪同下再次来到这家医院就诊,实习医生柴某为其进行了心电图检查,发现患者有心梗的迹象,他当即告诉朱大妈家人,应去区中心医院治疗,并开了保心丸。随后,朱大妈在家人的陪同下,乘坐自驾车到区中心医院,在途中朱大妈突然出现昏迷休克,经区中心医院进行抢救无效,朱大妈于当晚6点半死亡,临床诊断为“心肌梗死”。
朱大妈的丈夫程老伯和其子女认为,社区医院聘用无执业资格和无执业证的人员柳某为患者治病,违反了法律规定,医院没有采取抢救治疗措施,不安排救护车和医护人员护送,是导致亲人死亡的重要原因。故请求法院判令该院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误工费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26万余元。
法院认为,医院聘用无医师执业证书的医生给病人治疗,违反了医疗相关规定,存有一定的过错;院方发现患者病情严重,明知医院无救治能力时,未开具转院证,亦未安排救护车送患者转院,这一过错行为使患者未能得到及时的救治,与患者死亡有关。
因此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判决医院应当承60%的赔偿责任,即12万余元和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5万元。
来源:新民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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