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代人道法出现之前,武装冲突受何法律调整?
起初是基于调整武装冲突的习惯的有一些非成文规则。然后,便逐渐有一些详尽程度各异的双边条约(战俘交换协定)开始生效。有时,交战各方也会在战斗结束后批准这些条 约。还有一些由各国发给其军队的章程(参见下页的《利伯守则》)。因此,可适用于武装冲突的法律无论是在时间上还是空间上皆受限制,也就是说,它只对某一场战役或特定的冲突有效。这些规则也会因时期、地点、道德和文明的不同而有所改变。
人道法诞生的过程中,亨利?杜南和纪尧姆—亨利?杜福尔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杜南在其1862 年出版的《索尔弗利诺回忆录》一书中提出了这一想法。杜福尔将军则凭借其个人的战争经验,不失时机地给予了积极的道义支持,这一点尤其能够通过他主持1864年的外交会议而得以体现。
杜南:“在某些特殊场合,就像,例如,当各国的军事艺术家汇聚一堂时……若他们能利用此类会议的机会制定一些国际原则,签订一项不容违反的公约,公约一经达成一致与批准,就可能构成欧洲各国救护伤者的基础,这难道不是一种可取的做法吗?”
杜福尔(回应杜南): “我们需要通过你所描述的那些鲜活的例子,看清战场上的荣耀所带来的痛苦与眼泪。”
在红十字国际委员会5位创始人的推动下(见第2页),瑞士政府召开了1864年外交会议,16个国家出席了会议,它们通过了改善战地武装部队伤者境遇的《日内瓦公约》。
1864 年《日内瓦公约》为现代人道法奠定了基础。它的主要特征包括:
在全球范围内保护冲突受难者的标准成文规则; 具有多边性质,所有国家均可加入; 有义务不加歧视地照顾受伤及生病的军事人员; 尊重并标明使用(白底红十字)标志的医务人员、运输工具及设备。
来源:用药安全网 作者:张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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