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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让青海农牧民病有所医
www.yongyao.net  2008-5-13 12:04:43  来源: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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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副省长马顺清在2008年全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会议上的工作报告令人振奋:新农合制度的实施,顺应了广大人民群众盼健康保健康、求健康和“病有所医”的愿望,新农合制度与城镇职工医保、居民医保和贫困人口医疗救助制度共同构成了全民基本医疗保障体系,保障了公民享受基本医疗的权利。新农合制度在构建和谐社会中起到了广泛的示范引导作用,成为贯彻以人为本为核心的科学发展观的有效途径之一,成为解决民生、改善民生的一项标志性制度。

2008年,我省参合农牧民人均筹资总额提高到104.3元,省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标准的实施意见》,对提标工作做了详尽的部署,省政府办公厅转发了《青海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暂行办法》,进一步规范了补偿模式,明确了基金划分,提高了住院医药费补偿标准……新农合,让我省农牧民群众“病有所医”。

从2003年我省开始新农合试点,到目前全省43个县(市、区)建立了新农合制度,有317.96万农牧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率达到96.18%,实现了农牧区全面覆盖,农牧民参合率居全国前列。

新农合何以在短短的几年时间迸发出如此巨大的吸引力?为何农牧民群众会越来越青睐新农合?新农合究竟魅力何在?

2008年新农合亮点

10项新措施扩大农牧民受益面提高受益水平

●增加家庭账户基金。为了使农牧民有病早治、防止小病拖成大病,提高门诊医药费用补偿水平,新办法规定将农牧民家庭账户基金人均翻一番。

●减少连续转院的起付费用。针对部分病人连续多次转院,补偿医药费时多次扣除起付线,造成受益水平下降的实际,新规定在一个年度内因同一疾病连续转院治疗的,按照其中最高级别医院的起付线标准,只扣除一次起付费用。可减轻农牧民患者个人负担200元以上。

●提高补偿比例。为了进一步提高参合农牧民的受益水平,将住院医药费各级补偿比例(除村级外)各提高10个百分点,达到村级70%、乡级70%、县级60%、州级50%、省级40%。同时规定应用中藏医药服务的住院医药费用补偿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以鼓励中藏医院发挥特色优势。

●提高封顶线标准。为切实减轻农牧民大病医药费用负担,减缓因病致贫、返贫,新规定将普通患者住院费用补偿封顶线从2.5万元提高到3万元,特大病种(恶性肿瘤、尿毒症、心脏病手术)住院费用封顶线提高为5万元。

●实行保底补偿制度。根据一些特殊疾病患者(如肾衰竭等)住院医药费用,经扣除自费的项目和药品后,实际所得补偿额过低的情况,新规定住院费用核算补偿所得金额低于住院医药费用20%的,按20%给予补偿,以减轻农牧民患者的医药费用负担。

●对救助对象实行更为优惠的政策。新办法规定农牧区低保对象、五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上世纪60年代精简退职人员等救助对象住院费用补偿时,个人不承担起付费用,由民政部门从医疗救助基金中补助。将救助对象的住院费用补偿比例提5个百分点,补偿封顶线从2.7万元提高到3.5万元。

●增加慢性病补偿种类。根据我省农牧区慢性病发病率高、患者经济负担重的情况,想办法规定将乙型肝炎等10种慢性病新纳入门诊费用补偿范围,使慢性病门诊补偿种类扩大到18种,每人每年最高可补偿600元。

●扩大补偿范围。为提高农牧民在重大自然灾害和意外事件当中的医疗救治能力,新规定农牧区各类意外伤害,如山体滑坡、火灾、雪灾、水灾等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以及房屋倒塌、交通事故等当中受伤人员的医药费用可以纳入补偿范围。(另有补偿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有责任方的由责任方承担,不纳入补偿范围)

●降低二次补助起报点。为提高大额度住院医药费用的实际补偿水平,进一步减轻大病费用负担,新办法规定对住院医药费经过常规补偿后,自负费用仍然超过3000元的,实行第二次补助。比原定自负费用超过5000元予以二次补助的规定,降低起报点2000元。

●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为坚持公立医院的公益性质,新办法规定各级定点医疗机构认真落实各项减免优惠政策,严格控制医药费用,切实减轻农牧民负担。规定门诊单次医药费用县、乡、村三级医疗机构分别控制在50元、30元、15元以下;自费医药费用在单次门诊或住院费用总额中,乡、村两级控制在5%以内,县级控制在10%以内,省、州两级控制在15%以内,凡超出部分由各级医疗机构承担。在全省各级定点医疗机构全面实行单病种质量控制和付费制度,提供质优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

2008年新农合解读

新农合将增加补助,扩大受益,加强监管,巩固提高

省卫生厅相关负责人解读《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标准的实施意见》

最近,省政府就提高全省新农合筹资标准出台了《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标准的实施意见》。对此,省卫生厅农卫处负责人针对群众关心的相关问题对该实施意见进行了解读。

问:提高新农合医疗筹资标准后,政府补助标准和农牧民个人缴费标准具体是多少?

答:从2008年起我省新农合年人均筹资标准从54.3元提高到104.3元。其中,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参合农牧民补助标准增加20元,提高到年人均40元;地方政府补助标准增加20元,增加部分由省财政承担并一步到位,提高到年人均44.3元,州县财政不再承担;农牧民个人参合金在每人每年10元的基础上提高10元,年人均筹资20元。农牧区低保户、五保户、特困优抚对象、上世纪60年代精简退职人员等救助对象个人参合金增加部分,由省民政厅从农牧区贫困医疗救助基金中资助,政府补助资金增加部分和贫困医疗救助基金资助部分于8月底前逐级拨付到位。

问:提高筹资标准后,对提高农牧民群众实际受益水平有哪些具体表现?

答:要适当调整住院起付线,提高补偿比例和封顶线,扩大住院医药费用补偿范围和慢性病门诊医药费用补偿范围,实行保底补偿,改进补偿程序和办法,不断扩大受益率,提高受益水平。新补偿办法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在新补偿办法实施之前按原办法已报销的住院医药费用,按新补偿办法给予追补。

问:我省在今年探索完善新农合制度上有哪些新做法?

答:选择政府积极性高、经办管理能力较强、服务体系较为完善的地区,开展以州级为统筹层次的新农合试点,大病住院统筹与门诊统筹相结合的试点,新农合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的试点,探索完善新农合制度的有效实现形式。同时,全面推行新农合单病种质量控制和单病种付费以及医疗机构垫付直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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