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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让青海农牧民病有所医
www.yongyao.net  2008-5-13 12:04:43  来源: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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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评

如今在我省广大农牧区,一提起新农合,农牧民群众都高兴地说:“过去我们看病报销想都不敢想,困难家庭更是小病拖大病挺。没有病还好,一旦得上什么大病,那就算掉进了穷坑里了。现在有了新农合,有了政府做我们的后盾,再也不怕看病了!”

沐浴着党和政府的阳光雨露,新农合制度像一场春雨滋润了青海大地,似一缕春风吹遍了农村牧区。5年只是弹指一挥,倏忽而过。然而,正是这5年的时间,改变了我省广大农牧民群众多年来“谁看病谁掏钱”的历史,实现了老百姓盼望已久的“住院看病报销”的梦想。

开展新农合工作,对党和政府来说,是一项民生工程;对广大农牧民群众来说,是一项幸福工程和健康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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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年来全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运行情况

一、覆盖县数:从2003年全省有8个县开展新农合试点工作,到2005年全省43个县(市、区)全部覆盖。

二、参合人数:从2003年的8个县86.65人万参合农牧民增长到2007年43个县的317.96万。

三、参合率:从2003年的86.3%提高到2007年的96.18%,5年间参合率提高了10个百分点。

四、人均筹资标准:2003年中央财政给每个农牧民补助10元,地方各级政府补助10元,农牧民个人缴纳10元,人均筹资30元。2006年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补助分别提高到人均20元,农牧民个人缴纳10元,人均筹资50元。2007年省财政增加大额度住院费用二次补助,人均筹资54.3元;今年人均筹资104.3元,5年间筹资水平翻了两番,政府补助增加了4倍。

五、受益人数:2003年8个县受益0.42万人次增加到2007年43个县207.8万人次。

六、次均住院费用:次均住院费用从2003年的1810元降低到2007年的1676.53元,5年间下降了7.4%。

七、住院费用实际补偿比:从2003年的30%提高到2007年的38.99%,5年间提高了近9个百分点。

点击2008年新农合发展

省卫生厅:让农牧民群众实实在在受益

我省各级卫生部门要在4―5月份集中时间,开展宣传动员活动,把新农合的新政策送到每家每户,让农牧民群众进一步感受到党和政府对群众健康的关怀,争取广大农牧民对提高缴费标准的理解和支持,积极主动地缴纳个人参合金。

为使参合农牧民更好地享受到筹资增长带来的好处,各级卫生部门还要加强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管,控制医药费用的不合理增长。在各级医疗机构广泛学习和推广解放军301医院提出的“药品能用普通的就不用贵重的,能用口服的就不用注射的,能用国产的就不用进口的,并定期进行用药分析,对滥用药、开大处方等违规行为追究处罚”的“三用三不用一分析”经验;督促指导各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遵守诊疗规范,实行对参合农牧民减免医疗费用的优惠服务,减轻农牧民负担。充分发挥中藏医药的特色优势,开展适宜的中藏医药服务;全面推行单病种质量控制和付费制度;县级卫生部门建立健全定点医疗机构准入和退出机制;进一步加强对合作医疗资金的监督和管理。

省发改委:努力提高农牧民健康保障水平

2008年,国家发改委将继续安排中央专项投资全部用于县级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的业务用房建设,使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基础设施得到全面改善,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能力得到进一步加强。要协同有关部门积极探索转变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机制,加快建立基本药物制度,完善政府投入政策,取消药品加成,探索实行收支两条线、公共卫生和医疗保障经费的总额预付等多种行之有效的管理办法。提供低成本服务,维护公益性质,并完善绩效考核办法,探索建立保障公平效率的长效机制。探索实现分级医疗和双向转诊的政策措施,促进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探索推行在药品外包装上标志价格制度,减少中间环节,降低药品价格,控制医药费用的不合理增长。

省民政厅:不断完善农村牧区医疗救助工作

我省民政部门将结合我省提高农村新型合作医疗筹资标准,对由民政部门管理的四种对象,即农村牧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五保户、上世纪60年代精简退职人员和重点优抚对象的个人承担部分由各级民政部门全额代交,资助他们参加新农合,使我省的特困群众全部享受到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和特困医疗救助双重保障。将农村医疗救助中的大病救助封顶线由4000元提高到6000元,同时个人年住院救助次数也不受限制。对肝包虫等特殊病种的手术患者实施专项救助。规定各级民政部门在每年12月份,可从年末医疗救助资金结余部分中列出10%用于对特殊病种的单病种专项救助。补助标准为患者从新农合资金中报付后剩余部分的95%。

省财政厅:发挥财政职能,助新型合作医疗试点工作“一臂之力”

从2008年开始,各级财政对参合农民的补助标准将提高到每人每年80元,比现行补助标准翻一番。我省的补助总额为84.3元,加上农牧民个人缴费20元,我省人均筹资标准将达到104.3元,地方财政补助资金提标的20元全部由省财政承担。各级财政部门会同卫生等部门,加强对基金运行过程和结果的监督检查,确保基金安全完整和专款专用,对骗取或挤占挪用基金的行为要坚决查处,切实保证新农合制度健康平稳运行。另外,中央财政从2008年起将对新农合补助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试点。

来源:青海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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