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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坝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
www.yongyao.net  2008-5-5 10:10:31  来源: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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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我州城镇医疗保险体系,保障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逐步实现建立覆盖城乡全体居民医疗保障体系的目标,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川府函〔2007〕187号)精神,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本原则

(一)坚持以人为本,通过基本医疗保障,缓解城镇居民看病难,看病贵问题;

(二)低水平起步,即根据全州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合理确定筹资水平和保障标准;

(三)重点保障大病医疗,实行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费用社会统筹;

(四)坚持政府引导,群众自愿;

(五)以家庭和个人缴费为主,政府给予适当补助;

(六)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

第三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统一调剂,逐步过渡到州级统筹,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征收、支付和调剂制度,具体办法由州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章 参保范围

第四条 阿坝州行政区域内,具有本州户籍的不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所有城镇居民,即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具体包括:

(一)中小学校在册学生(包括中专、职业高中、技校)、托幼机构在园幼儿;

(二)18周岁以下非在校的少年儿童;

(三)年满18周岁以上非从业的城镇居民。

第三章 基金筹集

第五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来源如下:

(一)参保居民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各级政府补助资金;

(三)基金利息收入。

第六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筹资标准:

在校中小学学生和18周岁以下非在校的少年儿童实行定额缴费,每人每年按100元缴费。年满18周岁以上非从业城镇居民的缴费标准为上一年度阿坝州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5%,当年具体缴费数额由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布(2008年缴费标准为240元)。

(一) 个人缴费标准

1.在校中小学学生和18周岁以下非在校的少年儿童,个人每年缴纳居民医疗保险费10元;城镇低保对象、重度残疾的学生和儿童,个人不缴费。

2.年满18周岁以上的非从业城镇居民,个人每年缴纳居民医疗保险费140元;城镇低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员、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个人每年缴纳居民医疗保险费80元。

(二)政府补贴标准

1.在校中小学学生和18周岁以下非在校的少年儿童,中央财政每人每年补助40元;省财政每人每年补助40元;州财政每人每年补助5元;县财政每人每年补助5元。在此基础上,对属于城镇低保对象、重度残疾的学生和儿童参保所需的家庭缴费部分,除中央财政补助5元外、州财政再补助5元。

2.年满18周岁以上的非从业城镇居民,中央财政每人每年补助40元;省财政每人每年补助40元;州财政每人每年补助10元;县财政每人每年补助10元。在此基础上,对属于城镇低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员、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参保所需的家庭缴费部分,除中央财政补助30元外,州财政、县财政各再补助15元。

(三)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城镇居民中的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的“三无人员”,属于个人缴纳的部分,由城市医疗救助资金全额补助。

(四)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对职工家属参保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助,并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鼓励政策。

第四章 参保缴费

第七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登记:

(一)在校中小学学生、在园幼儿以学校、托幼机构为单位在学校、托幼机构所在地办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相关手续。

(二)18周岁以下非在校的少年儿童和年满18周岁以上的非从业城镇居民,以家庭(个人)为单位在户籍所在地办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相关手续。

第八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征缴

(一)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按年度征缴,中小学生、婴幼儿按学年度征缴。

(二)在册中小学生、在园幼儿由学校、托幼机构组织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委托学校、托幼机构代收代缴医疗保险费。

(三)18周岁以下非在校的少年儿童和年满18周岁以上的非从业的城镇居民的医疗保险费,由户籍所在地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征收。

(四)属政府补贴部分,由财政部门按参保人数核定划拨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专户。

第九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支付期限

(一)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内参保缴费的,从参保缴费次月起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医疗保险待遇;

(二)本办法实施满一年以后参保缴费的,自参保缴费之日起满6个月后,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医疗保险待遇;

(三)参保后中断缴费的,从中断缴费之日起停止享受医疗保险待遇,自续保缴费之日起满9个月后,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医疗保险待遇,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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