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7月1日起,厦门市基本医疗保险将实施“一抵二降三提高”的六大减负政策。这将是厦门市自1997年实施医保以来调整力度最大的一次,可惠及全市近200万参保人员。
其中,“一抵”指的是,7月起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个人医疗账户余额可用于抵付部分自付医疗费。
“二降”指的是,7月起厦门将降低部分药品和诊疗项目的个人自付比例;同时,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门诊起付标准也将进一步降低。“三提高”指的是,进一步提高外来工医疗保险门诊医疗保险待遇;提高未成年人医疗保险门诊医疗费的报销比例;提高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困难人员的自付医疗补助。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李钦辉介绍,“一抵二降三提高”举措正式实施后,一个社保年度内,总体上可减轻参保人员约2亿元的经济负担,老百姓可从中得到更多的实惠和保障。
部分自付医疗费可由医保卡余额抵付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个人医疗账户有余额的,可用于抵付部分原先需由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无需本人再用现金支付。
规定可由个人医疗账户余额进行抵付的自付医疗费两项,包括以下两方面:一是乙类药品和部分诊疗项目规定由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二是住院起付标准以上、由个人负担部分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
这一措施出台后,可减轻参保人员2000多万元的个人现金负担。
部分药品和诊疗降低或取消自付比例
基本医疗保险的部分药品和诊疗项目的个人自付比例,以及部分药品适应症限制范围将进行调整。
其中,基本医疗保险部分中的阿洛西林等283种西药、柴银口服液等118种中成药,今后将降低或全部取消个人自付的比例。而60钴外照射等13种部分诊疗项目,今后将全部取消个人自付比例。同时,放宽了对36种抗肿瘤、抗精神病药品,在适应症上的限制使用范围。这意味着,原本规定只用于某些症状才能报销的药品,今后在一些符合规定的相近症状中,也可使用并进行报销。(降低或取消自付比例的具体药品和诊疗项目名称,可登录“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网站查询)
此项政策实施后,预计可让60万参保人员受益,减轻参保患者医疗费负担2500多万元。
城镇职工医保降低门诊起付标准
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门诊起付标准,将在原来的基础上降低一个百分点。
按照新政策,今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门诊起付标准为:在职人员,门诊起付标准按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8%计算,这和原来的按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如2008社保年度的标准为28956元)的9%计算,降低了1%,意味着今后个人自付的比例降低了。而退休人员,门诊起付标准将由原来4%降低到3%。
该政策的实施,预计可使每一参保人员减轻约300元的经济负担,全年总体上可减轻参保患者1500万元的经济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