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时近两年,“齐二药”民事索赔案终于有了一审结果。昨天上午,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对11名“齐二药”假药受害人或家属起诉医院、药厂、药品经销商系列案件作出一审宣判,判定齐齐哈尔第二制药有限公司承担最终赔偿责任,由于药品使用中存在差价,中山大学附属第三医院也被认定为销售者,故法院判决中山三院等三方被告承担连带责任,共需赔偿原告3508247.46元。接判后,双方均表示不满,中山三院更是明确的表示要提起上诉。
法院判令齐二药公司在判决生效后3日内即向各原告赔偿共计350余万元,其余3被告承担连带责任。也就是说,原告可自行选择向任意一名有能力的被告要求赔偿,并申请法院执行,医院和销售商可在赔偿原告损失后,继续向齐二药公司追偿。
判决四大焦点
1 医院是使用者还是销售者?
中山三院认为,医院并不是药品的销售者。因为药品的买卖一般针对不特定人,而医院只是给病人使用药品;而且从医院的性质来讲,是从事公共事务的事业单位,不是以盈利为目的企业。因此,医院是药品的使用者而不是销售者。
而开庭时,一份涉案假药“亮菌甲素”的进货价格变化路线也浮出水面:金蘅源从齐二药拿货,每支5元;金蘅源卖给省医保,33.84元/支;省医保参加招标,中标价格是36.005元/支;中山三院以中标价拿进,注射到病人身上46.1元/支。
也就是说,一支出厂价5元/支的假药“亮菌甲素”,价格飙升9倍多!中山三院代理人说,政府允许医院在进价基础上加15%的药品差价来弥补亏空。
法院明确认定:中山三院虽然有别于一般意义上销售者,但其在为患者治疗用药过程中,存在明显价差,具有经营者性质,因此中山三院也属于销售者。
2 进药程序无错为何也要赔?
“假药是省卫生厅统一招标的,同一规格药物的唯一中标药品,医院在采购药品上面没有自主权”……被告中,除齐二药厂缺席外,其他三方在庭上一致喊冤。
由于连中山三院也被认定为销售者,那么药品就也是产品,“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由于我国法律将产品质量责任规定为无过错责任,也就是即使在经销药品的过程中没过错,但由于侵害了受害人生命权健康权,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3 赔偿数额怎相差60多万?
记者统计各原告赔偿数额时发现,获赔最多的是已经过世的任贞朝,其哥哥代替他参加诉讼,他获赔的金额是66万余元,而获赔最少的是丛刚,他获赔了7103元,两者相差竟然将近60万元。为什么会有如此大的差距?
原来,有6名原告是按照所认定损失的100%赔偿,其他原告则是60%,划分的依据是专家组的鉴定。对于专家组鉴定高度相关或密切相关,死于二甘醇中毒导致的急性肾衰竭的患者,因受害人死亡的直接原因是二甘醇中毒所致,并非其原发病所致。故法院判决各被告连带赔偿各原告损失的100%,而其他人因为没有中毒的临床表现或者没有确切证据提示其病情加重或器官功能损害与用药有关。
4 无中毒表现为何也能获赔?
被告曾以一些患者无中毒表现认为无需赔偿,但是法院认为,患者到医院就医,当然希望得到医院及时、准确的治疗,如果中山三院对受害人一直使用有效的药物,受害人的病情就有可能不会加重,或其生命就有可能延长,涉案药品的使用,使受害人错过了良好的治疗时机,甚至错过了延长生命的机会,因此,涉案药品与受害人病情加重或死亡事实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但是受害人确是病重时入院,医院也发出了病重通知书,因此不排除受害人的自身疾病也是其病情加重或死亡的原因之一,据此酌情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故判决各被告连带赔偿原告损失的60%。
昨天上午的雨下个不停,原告和中山三院在雨中接受着记者的采访,与其他官司不同,双方竟然都对判决结果表示“不满意”。中山三院代理律师则明确表示会上诉。而原告方代理律师,则对是否上诉表示要征求当事人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