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属:获赔最高仍“不满意”
任一龙,本次宣判获赔最高额度66万余元的受害者任贞朝(已死亡)的大哥,手里拿着宣判书快步的向法院出口走去,刚到门口就被记者团团围住,问及对宣判结果是否满意,他情绪很激动,称判决的金额太少,远远不足以弥补损失。
据任一龙介绍,家中兄弟三人,任贞朝最小,家里人都很疼爱这个弟弟,弟弟出事后,60多岁的父母非常伤心,弟弟11岁的儿子无人照看。当记者提到中山三院曾对任贞朝实施免费肝肾移植时,他对“免费救治”的说法很不以为然,认为这是医院应该做的。
“我对不起父亲”
陈女士的父亲在此事件中不幸死亡,这次她获赔共计34万余元。“案子拖了这么久,爸爸不仅没治好,还没能等到结果到来的这一天,我觉得对不起爸爸。”由于陈女士的父亲被鉴定为没有中毒的临床表现,法院判决赔偿精神损失为2万元,“我也遭受了同样的痛苦,痛苦程度一点不比别人少,为什么我获得的精神损害赔偿这么少呢?我觉得不合理。”
反思:应尽快制定《药品安全法》
昨天,记者对原告方代理律师陈北元进行了专访,他表示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这样的赔偿数额他认为可以接受,但是是否上诉仍要征求当事人的意见。他同时表示,自己在代理案件过程中,对医药体制的不合理问题进行了反思,“只有有所改变,他们的死才有价值!”
罚款应优先支付受害人
《产品质量法》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明确规定了民事赔偿优先原则,应当优先支付民事赔偿,而本案药监行政管理部门却对“齐二药厂”行政罚款1960万元后没有支付受害人任何赔偿。
案件暴露药价虚高问题
案件诉讼过程中暴露出来的药品流通领域的药价虚高问题,亟待政府主管部门对制度进行全面彻底改造,利用市场经济规律打破原来的利益链条,降低医院采购药品成本。
应制定公共赔偿基金制度
在制定《食品安全法》的同时,应尽快制定《药品安全法》,建议在《药品安全法》中确立惩罚性赔偿法律制度,药害事件受害人集团诉讼制度,及药害事件公共赔偿基金制度等。
药害事件受害人集团诉讼制度:作用在于同时解决当事人一方为一个庞大集团的诉讼,简化程序,避免在同类问题上作出相矛盾的判决,针对单个散在的受害人而言,集团诉讼可以帮助受害人获得与强势企业集团对等博弈的机会;
药害事件公共赔偿基金制度:由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缴纳一定的药品质量风险金作为发生药品质量事件中受害人的紧急医疗救助资金,以保障药害事件受害人得到及时有效的医疗救助。
中山三院:不可与其他被告“相提并论”
“我们会上诉的。”中山三院的代理律师见到守候的记者们明确表示,她提出了对判决的几点质疑。她认为,判决明确表示本系列案不适用《药品管理法》,但《药品管理法》恰恰是规范药品生产者、经销商和医院各主体责任的法律依据,判决中的连带责任模糊了各个被告依法应承担的具体责任。
而且,法院判决忽视了《产品质量法》的第四十二条,“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这是中山三院的免责条件。
是首家发现假药并上报的单位
中山三院有关负责人表示,中山三院在“非典”、“齐二药”假药和当前的抗震救灾中做了非凡贡献,并且他们是全国首家发现并上报假药不良反应的单位,在及时制止假药使用和防止危害方面功不可没。法院对本系列案的判决,不仅使中山三院承担了不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而且也严重伤害了广大医务人员的内心感情。
曾对受害人全力抢救
据了解,中山三院是全国首家发现并上报“齐二药”假药不良反应的单位,后对病人实施全力抢救,这其中就包括任贞朝,30多名医护人员经过8小时的通宵手术,成功为他实施了肝肾联合移植,垫付医疗费200多万元。任贞朝是在今年1月份去世的,院方称“已全力救治”。
来源: 信息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