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惠及三类人
实现医保全覆盖
办法规定,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具有本市行政区域城镇居民户籍(仍保留承包地或者宅基地的除外)的市民,均可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可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共有三大类人:中小学阶段的在校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工院校和特殊教育学校学生)、少年儿童及其他18周岁以下的城镇居民;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且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的老年居民;年满18周岁,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且无职业、无收入、未参加社会保险的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
在异地退休后户籍迁入济南的,不属于参保范围。法定劳动年龄的个体工商业户雇主及其雇工、灵活就业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不属于参保范围。
办法规定,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统一政策,市内6区实行市级统筹。各县(市)政府应根据规定,制定当地的实施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待条件成熟适时纳入市级统筹。
医保基金有五大来源
政府全额补助低保人员
办法规定,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主要有五大来源:参保人个人缴纳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各级政府补助资金;基金利息收入;社会捐助资金;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市内6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共有四种筹集标准,政府将对每类标准进行适当的补助。在校学生、少年儿童及其他18周岁以下的城镇居民按照每人每年100元的标准筹集。其中,个人缴纳40元,政府补助60元。
老年居民按照每人每年500元的标准筹集。其中,个人缴纳200元,政府补助300元;其他非从业居民按照每人每年500元的标准筹集。其中,个人缴纳400元,政府补助100元;重度残疾和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等困难人员由政府给予全额补助。
办法还规定,各县(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未成年城镇居民每人每年不低于80元,其他非从业居民和老年居民每人每年不低于300元的标准筹集。其中政府对未成年城镇居民、老年居民、其他非从业居民分别按每人每年不低于40元、160元、6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重度残疾和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等困难人员由政府按照筹集标准给予全额补助。
居民无个人账户
缴费次年享受医保
办法规定,居民医疗保险费用于建立居民医疗保险基金,不建立个人账户。参保人按年度在缴费期内一次性足额缴纳居民医疗保险费后,方可按医疗年度享受居民医疗保险待遇;在缴费期内未按时足额缴费的,不享受本医疗年度的居民医疗保险待遇。
办法还明确规定,每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为居民医疗保险费缴费期,自缴费次年1月1日起享受居民医疗保险待遇。参保人缴费后在缴费期内死亡的,可向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返还当年所缴纳费用。
新生儿可在户籍登记后一次性缴纳全年居民医疗保险费,自缴费次月起享受居民医疗保险待遇。
三种医保不可兼得
中断缴费不划算
办法规定,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不得同时参加居民医疗保险。
参加居民医疗保险的,就业后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退休时达不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的,其居民医疗保险的个人累积缴费额可以折抵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补缴额。
办法规定,参保人就业后转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之日起,终止享受居民医疗保险待遇。参保人在一个医疗年度内,转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后又失业的,可继续享受本医疗年度居民医疗保险待遇。
符合参保条件未参保或者参保后中断缴费的,应当在规定缴费期内将历年或者中断缴费期间的个人应负担部分补齐后,方可享受下一个医疗年度居民医疗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