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级确定起付标准
最高可支付6万元
办法规定,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用于支付参保人的门诊、住院以及门诊规定病种一定比例的医疗费用。
参保人在一个医疗年度内,住院或者门诊规定病种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下由个人负担。住院和门诊规定病种的起付标准分别计算。
住院的起付标准,按照一级医疗机构(含社区卫生服务机构)200元、二级医疗机构400元、三级医疗机构700元的标准确定。在一个医疗年度内,第二次住院起付标准比上一次降低20%,从第三次住院起不再执行起付标准。门诊规定病种的起付标准,在一个医疗年度内参保人只执行一次,标准为200元。
办法规定,参保人在一个医疗年度内住院和门诊规定病种治疗发生的符合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规定的医疗费用(含个人按一定比例负担部分)实行最高支付限额制度,标准为6万元。
学生意外伤害
最高支付2000元
办法规定,参保人在一个医疗年度内住院或门诊规定病种治疗发生的符合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规定的医疗费用,由居民医疗保险基金和个人根据医疗机构等级按照以下标准分担:在一级医疗机构医疗的,由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支付70%,个人负担30%;在二级医疗机构医疗的,由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支付60%,个人负担40%。
在三级医疗机构医疗的,由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支付50%,个人负担50%。参保人连续缴费的,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自第二个医疗年度起每年比照前款规定提高1个百分点,累计不超过5个百分点。
一个医疗年度内,参保人在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生的符合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累计不超过200元的部分,由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按照20%的标准支付。
在校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18周岁以下的参保人因意外伤害发生的门诊急诊医疗费用,在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内累计超过200元以上的部分,由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支付80%,在一个医疗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为2000元(含个人按一定比例负担部分)。
转院只限三地
七类人不予支付费用
参保人需要转院到外地(限北京、上海和天津)住院治疗的,由本市三级甲等定点医疗机构或者市级以上专科医院提出专家意见后,报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经备案转往外地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用个人负担比例相应增加10个百分点。参保人因参军、升学(就读高等院校)、户籍迁出本市等,其居民医疗保险待遇即时终止。
参保人出现因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所致伤害的;自杀自残(精神病除外)或醉酒导致伤亡的;生育及相关手术;整形、美容、矫正等治疗;康复性治疗的;有第三者责任赔偿的;其他不符合居民医疗保险规定支付范围的等七类情况,居民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来源:齐鲁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