命名不许拉大旗作虎皮
《规定》要求不得利用谐音、形容词等模仿或暗示其他医疗机构的名称;难以判断识别名称或不能把握的,要请示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含有“中心”、“总”字样的医疗机构名称必须同时含有行政区划名称或者地名。“人民医院”、“中心医院”、“临床检验中心”等名称由各级人民政府或卫生行政部门设置的医疗机构使用。
解读:这些都是新要求,特别提示地方自己不能把握的,要请示上级。
扫除执业模糊空间
《规定》明确,申请设置“其他诊疗机构”的,必须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报卫生部核准备案,未经卫生部备案同意,不得核定“其他诊疗机构”。
解读:目前医疗机构类别共有13类。其中包括门诊、医院、乡镇卫生院等12类,都有明确类别名称;最后一类是其他,相当于无名无姓。新规定强调只有卫生部有权力明确其他类别,防止申请人和地方利用政策的模糊空间。
档案管理有据可查
《规定》要求,对本行政区域内每所医疗机构建立一套包括设置审批、执业登记、变更、校验、处罚等内容的完整的医疗机构管理档案。
解读:档案管理要有据可查,经过谁的手,当时主管负责的医政科长、处长、卫生厅局长签名要完整,避免出现问题后找不到负责人,也便于追究责任。
层层加密监管体系
集体审议同级监督。《规定》要求建立审批责任制,坚持谁审批、谁把关、谁负责。对医疗机构类别、规模等主要审批事项,要实行集体审议、集体决定。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解读:要求在申请医疗机构类别、规模等主要事项上实行集体审议、集体决定,体现了民主决策、权力监督,防止出现审批上个别人说了算。
公示制度下级监督上级。《规定》要求对受理的医疗机构设置申请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拟设置医疗机构的类别、执业地址、诊疗科目、床位(牙椅、观察床)及设置人和设置申请人名称、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情况等。公示期间接到举报或提出异议的要及时组织查实,未查实前不得批准设置。
解读:原来没有这个规定。实行公示制度主要是充分考虑群众意见。
备案管理上级监督下级。《规定》要求,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在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时应当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并提交备案报告,详细报告审核结论 、批准事项等情况。
解读:备案管理是上级对下级的监管。配合新规定,还制定了新的备案表格、回执等,已经印发各地。
来源:健康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