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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常州市关于减轻参保人员就医负担的举措释疑
www.yongyao.net  2008-7-22 15:14:38  来源: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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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市市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否已实现全覆盖?

答:目前,我市市区已经建立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从制度上已经实现了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全覆盖。特别是经过近几年的大幅扩面,参保率已经比较高,可以讲,目前市区绝大部分居民都可以分享此次医保改革带来的实惠,但由于种种原因,仍有少数人员没有参保,对于他们而言,降低医疗负担,享受医保待遇的首选办法就是尽快参保:城镇从业人员可以通过所在单位(包括个体经济组织)或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老年居民、城镇非从业人员、大专段以下在校学生和其他不在校少年儿童可以通过街道(或学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二、在常的外来务工人员及其子女怎样享受医疗保障?

答:在常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只要通过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其子女通过学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就可以享受与市区户籍居民相同标准的医疗保障。

三、这次改革参保职工能够得到哪些实惠?

答:通过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参保人员医疗费用的自付比例将有所下降。一是住院门槛更低。参保人员在一级、二级定点医疗机构首次住院进入基金补助的门槛费由原来600元、800元分别降低至500元、700元。二是报销额度更高。每年参保人员可报销的符合规定的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最高额度由原来的4万元提高到6万元。参保人员如果发生超过6万元的大额医疗费用,可以继续享受医疗救助,最高额度由原来的15万元提高到20万元。此外,对参保人员每年住院医疗费用,自付超过2万以上的部分,给予50%的补助,最高补助5000元。三是补偿力度更大。基金对参保人员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诊疗费用的补偿标准,与原来相比有大幅提高,其中普通住院床位费最高补偿标准比原来翻一番,由15元/日提高到30元/日。四是结算办法更优。通过调整住院医疗费用结算办法,基金将大幅提高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用的补偿标准,同时对参保人员住院发生的自费医疗费用进行控制,支持医疗机构减轻参保人员医疗费用负担,降低个人自付比例。

四、2009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有什么变化?

答: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主要有两大变化。变化一:提高参保人员筹资标准,政府对“一老一少”补助更多。2009年,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老年居民”筹资标准调整为450元,其中政府补助标准由200元提高到250元,“未成年居民”筹资标准调整为150元,其中政府补助标准由50元提高到75元,“特困居民”应缴费用由政府全额承担,“非从业居民”应缴费用由参保个人全额承担。变化二:实施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参保人员得到实惠更多。参加2009年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老年居民”和“非从业居民”,除了每人每年可以得到50元的门诊个人账户外,他们在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在个人自付累计满200元后,由统筹基金按其所发生费用的30%予以补助,每人每年最高补助标准为90元;“未成年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在个人自付累计满200元后,由统筹基金按其所发生费用的30%予以补助,每人每年最高补助标准为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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