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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书管理的待解难题 阅读对象是否应区别
www.yongyao.net  2008-7-29 11:56:23  来源: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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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管理法》规定药品说明书上必须注明的内容包括了“禁忌”、“注意事项”等,药品标识不符合药品说明书规定的,除依法应当按照假药、劣药论处的以外,应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撤销该药品的批准文件。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指出,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予以核准。根据药品不良反应监测、药品再评价结果等信息,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也可以要求药品生产企业修改药品说明书,可见我国药品说明书的管理是依申请或者依职权的。同时,还规定药品生产企业应当主动跟踪药品上市后的安全性、有效性情况,需要对药品说明书进行修改的,应当及时提出申请。由于药品安全性、有效性需要医疗机构配合,而我国尚未建立药品生产企业与医疗机构协调的机制,药品生产企业难以获得全面、真实的信息,医疗机构没有向药品生产企业提供信息的义务,药品生产企业也没有向医疗机构索要信息的权利。

某种意义上,国家药品监管部门承担了已上市药品说明书中有关疗效、安全性修改的实际责任。为了更好地推动我国药品说明书中有关临床内容的修改工作,我国应该在修订《药品管理法》时增加相关内容,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

此外,还应该处理好药品标准和说明书管理的关系,药品标准、药品说明书均有“适应症”、“禁忌”、“注意事项”的内容,但相互不一致的情况比较常见。是否有必要重复规定,以致产生理解、执行上的歧义,这一问题值得研究。药品标准、药品说明书的法律地位、作用、责任在《药品管理法》没有准确的规定,而在管理中出现交叉、模糊和责任竞合,这个问题亦应一并解决。

另外,药品说明书的阅读对象是否应该加以区别仍值得研究。中央电视台今年曾经报道上海一市民反映药品说明书内容深奥难懂。事实上,药品说明书特别是处方药说明书的对象主要是医生和患者,但医生仅凭说明书使用药品是不够的,对于患者来说,最有用的信息是“用法用量”、“禁忌”、“注意事项”等,是否能够针对不同对象制定说明书内容,是可以进行调查研究的。《产品质量法》规定,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称和含量的,应予以标明。在完善药品说明书管理时可以参考相关增加剂量等的说明内容。比如现在中药说明书中只有药味没有剂量(含量),临床是很难起到参考作用的,就像医生开的处方只有药味没有剂量一样,难以判断治什么病,如何配方。一些中西药复方制剂甚至没有标明化学药剂量,存在重复用药、违反禁忌用药、超剂量用药的潜在可能和增加不良反应风险的隐患。

来源:医药经济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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