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是专项治理重点
问:什么是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为什么要把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作为兴奋剂专项整治的重点?
答:“蛋白同化制剂”又称同化激素,老百姓俗称合成类固醇。蛋白同化制剂是合成代谢类药物,具有促进蛋白质合成和减少氨基酸分解的特征。它的主要作用是可以促进肌肉增生,提高动作力度和增强男性的性特征。肽类激素的作用主要是通过刺激人体肾上腺素生长、红细胞生成等调节人体部分激素水平,大量摄入会降低自身内分泌水平,损害身体健康。因为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滥用情况较为突出,危害也很大,所以全世界,包括中国在内都把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作为兴奋剂目录中的重点品种,加强管制。
问:体育运动范畴所说的兴奋剂与医药卫生领域所说的兴奋剂有何区别?
答:医药卫生领域所说的兴奋剂指的是那些能刺激人体中枢神经系统,使人产生兴奋从而提高人体机能状况的药物,比如苯丙胺、可卡因、咖啡因等。体育运动中的“兴奋剂”不单指具有兴奋功能的药物,还包括很多其它药物,例如利尿剂、甚至有抑制功能的阻断剂等。同时,体育运动中的“兴奋剂”概念也包括其他禁用物质和方法。体育运动中的“兴奋剂”不是一成不变的,也就是说,禁用物质和禁用方法是动态的、变化的,我国有关部门每年都公布一版《兴奋剂目录》。
问: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要求哪些药品必须在标签或说明书上标注“运动员慎用”字样?在时限上有何规定?
答: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反兴奋剂条例》的要求,对含有兴奋剂目录所列禁用物质的药品,要求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在其包装标识或者是产品说明书上用中文注明“运动员慎用”字样。对于这项规定的落实,我们已经作出了全面的部署,要求自2008年5月1日开始,必须在药品包装标识或者说明书上注明“运动员慎用”的字样。2007年10月1日以后生产的药品未按照规定标注的,全部下架停止销售。
零售药店禁止经营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
问:零售药店准许经营哪些类型的含兴奋剂物质药品?有什么具体要求?
答: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反兴奋剂条例》的规定,药品零售企业一律不得经营除胰岛素以外的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另外根据其他行政法规规定,对列入兴奋剂目录当中属于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的品种,也不允许在零售药店销售。对于上述品种以外的其他兴奋剂,可以在零售药店凭处方销售。对于含兴奋剂药品的复方制剂,目前根据国家规定,并不作为兴奋剂管理,按照现行药品分类管理制度,有的按照处方药管理,有的为非处方药,可以遵照有关规定在零售药店销售。
八部门重点抓好六个奥运举办城市兴奋剂治理
问: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将怎样会同有关部门重点抓好6个奥运举办城市的兴奋剂治理?
答:为配合“有特色、高水平”的北京奥运会顺利举办,营造公平干净的体育竞赛环境,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采取一系列措施,加强兴奋剂管理。成立了兴奋剂生产经营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对奥运举办城市兴奋剂治理工作给予重点指导;印发了《奥运赛事承办城市兴奋剂治理工作方案》,部署奥运举办城市的兴奋剂治理工作,并要求全国各地药品监管部门全力支持奥运赛事城市的兴奋剂治理工作。
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会同七部门联合开展的兴奋剂生产经营专项治理中,将奥运举办城市及周边地区列为重点治理范围。不久前,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组织对奥运赛事承办城市兴奋剂治理情况进行了督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还将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完善管理措施,积极做好应对奥运期间兴奋剂管理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和准备。
列入兴奋剂目录的品种不得通过互联网销售
问:是否允许利用网站宣传和销售兴奋剂?对这方面的违法行为如何处理?
答:只有经过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的批准,取得《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的企业方可通过互联网发布药品信息。列入兴奋剂目录的品种不得通过互联网销售。如发现非法宣传和销售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信息的网站,将由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对这些网站进行关闭或者是依法进行查处。
加大查处兴奋剂违法违规行为
问:对涉及兴奋剂的严重违法案件是否要加大打击力度?当前是否已经有一些严重违法单位受到严厉查处?
答:按照《反兴奋剂条例》和国务院相关部门的规定,当前我们开展了一系列检查和督查活动,在检查和督查当中也发现了一些有违法生产销售的行为,经过查实以后,会同有关部门都分别作出了依法处理,包括药品生产企业、药品零售企业,也包括化工企业,以及非法宣传销售的网站,严重的已经被吊销许可证照。
标注“运动员慎用”药品对百姓而言是普通药品
问:要求含兴奋剂类药品必须标注“运动员慎用”,是否说明服用此类药品具有一定风险?老百姓该怎么服用?严格兴奋剂管理对普通百姓有何好处?
答:《反兴奋剂条例》规定,含兴奋剂类药品要标明“运动员慎用”字样,主要是防止运动员误服误用。对因治疗疾病需要使用含兴奋剂药品的患者来讲,含兴奋剂药品其实只是普通药品,只要按照说明书或遵医嘱服用都是安全的,完全不必对此恐慌。
来源:中国医药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