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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首例“串子”案宣判 两受害家庭获赔30万
www.yongyao.net  2008-7-3 17:04:19  来源: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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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孩子的成长,原告雒某夫妇发现自己的“儿子”相貌体态并不像自己,便产生怀疑。在2007年6月下旬和2007年8月初,雒某夫妇两次对家人进行DNA鉴定,确认了从医院领回来并养育了16年的“儿子”与其无血缘关系。

被告靖煤公司总医院配合雒某夫妇查阅当时产子及同时住院产子人员的病例档案,查找当时有可能发生“串子”的相关人员的住址,最终找到了刘某夫妇家。经过DNA鉴定,结果确定两原告之“子”互为双方亲子。

精神赔偿、公开道歉成庭审焦点

庭审中,双方展开激烈的法庭辩论。被告靖煤公司总医院对自己在管理中存在过错造成两家串子一事并无太大异议,但被告认为,原告提出的精神损害抚慰赔偿金额过高,没有考虑到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同时被告认为,再进行公开道歉已经没有实际意义。

被告辩称,被告只愿意承担原告在寻子和鉴定过程中产生的实际损失,误工费用则需按照国家同行业标准计算。对于精神损害抚慰赔偿,被告称,医院虽有过错,但不是主观故意。事发后,被告也能积极配合帮助原告寻子,两家孩子都已找到。

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在指定的媒体上公开道歉的诉讼请求,被告辩称,此前媒体已对被告在第一次开庭审理时对原告当庭道歉一事做了报道,况且在媒体上指名道姓、规范性的语言道歉,也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因此希望原告慎重考虑。

原告则认为,由于被告疏于管理导致“串子”,致使两家原告长期遭人议论。此后,又为寻找亲子饱受精神苦。因此,原告向被告索赔精神损害赔偿金,包含了精神利益损失赔偿和精神抚慰金的诉讼赔偿,不仅合理合法,而且也是考虑到了目前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以及被告的经济承受能力等诸多因素。

原告还认为,在判决书中要求被告在指定媒体上公开道歉,是一种基本诉权的体现,两个孩子已经受到伤害,只有被告公开道歉,才能使孩子受伤的心理得到慰藉,同时也说明了当初抱错孩子不在其父母。

6原告共获赔精神抚慰金28万元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认为,在此案中,被告负有完全责任,构成侵权,应赔偿6原告相应的精神抚慰金及实际经济损失。对于6原告要求被告在指定的媒体上公开道歉的主张,法院认为,由于被告已在本案开庭过程中已向6名原告表示了诚恳道歉,且该行为已被有关新闻媒体进行了报道,因此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由于原被告双方坚持己见,被告也不愿意调解,法庭最后经过20多分钟的合议之后,当庭依法进行了判决。判决被告赔偿原告雒某、徐某、刘某、马某4人精神抚慰金各4.6万元,由于两个孩子心智较成年人脆弱,可认为其遭到的心理创伤较为严重,故赔偿两名孩子精神抚慰金各5万元;同时,判决被告赔偿原告雒某夫妇包括鉴定费、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等在内的实际经济损失19984元,赔偿原告刘某夫妇的误工费2000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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