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富华”跳出事外
吉林富华医用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林富华公司)是国内惟一一家合法生产“奥美定”的公司。董事长为曹孟君。此公司于1997年在长春注册,投资方为香港富华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富华公司,董事长为刘野)。刘野同时也是吉林富华公司的副董事长。
1998年1月,经吉林富华公司董事会决定,任命曹培皙为总经理。
1998年4月,由刘野接替曹孟君任董事长。
另外,据多家媒体调查证实,三人还有很亲密的私人关系,曹培皙为曹孟君的女儿,刘野为曹孟君的女婿。
2005年7月,香港富华公司以并购的方式收回了吉林富华公司的所有股权。实际上,这两个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均为刘野。
2006年5月16日,经吉林省商务厅审核,香港富华公司又将吉林富华公司的所有股份转让给台湾人蔡文志。
让人感到不解的是,早在两年前的2004年3月10日,香港富华公司就曾与蔡文志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书:前者将所持的全部吉林富华公司的股权转让给后者。按照常理,应该是先收回股权而后转让。
“没有在工商局进行股权变更登记之前,双方就股权转让所签署的协议是不能对抗第三人的。时间上的看似不合理,正可以说明他们对股权变更早有打算。”卓小勤解释说。
2006年股权转让完成后不久,吉林富华公司以经营困难为由,向吉林省工商局申请注销。2006年12月21日,经吉林省商务厅审核,该公司解散。
就这样,“奥美定”受害人起诉的第一被告就此消失。
“即使第一被告消失,作为第二被告的保险公司和作为第三被告的医院依旧可以赔偿消费者,但是"奥美定"事件的始作俑者就此脱离法律制裁之外,让我的当事人无法接受。”原告代理人卓小勤说,“如此股权置换过程,更像是精心策划的一个局!”
卓小勤认为,选择将股权转让给一个台湾人也是精心策划的结果:“台湾和大陆的法律不对接,即使能确定注销的行政行为无效,怎么用大陆的法律处置一个台湾人也困难重重,更何况在公司注销后,所有资产已经随之转移到了台湾。”
2008年6月16日,在第一被告消失的情况下,法庭希望继续审理。但卓小勤坚持中断了庭审。“这个消息既突然又让我们震惊。按程序,当年法院已将奥美定受害者起诉书送达给吉林富华公司。因为被告吉林富华公司起诉国家药监局,这个案子才被中止审理。起诉书上有所有原告的联系方式。
按照法律规定,吉林富华公司必须先直接通知所有原告或者通过受诉法院通知原告,只有在找不到债权债务人的情况下才可以公告(登报)注销。可是我们今天才知道注销的事实,实在难以接受。一个知道自己身处诉讼中的公司,怎么可以申请注销,工商局又怎么可以受理注销呢?”
吉林省工商局审批办一位刘副主任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首先,我第一次听说这个公司在申请注销时还有诉讼。其次,即使这个公司在诉讼期间,也要法院给我们下达《协助执行通知书》我们才能不予注销。从注销程序来看,并不存在不合法的地方”。
记者查询了香港驻京办提供的政府官方网站www.icris.cr.gov.hk,关于“香港富华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共有两个记载,一个于1993年登记1998年宣告解散,另外一个于2006年7月登记,目前仍然登记在册。
也就是说从2004年3月10日到2006年5月16日,在香港富华国际集团谋划和实施股权转让的时间内,根本不存在“香港富华国际集团有限公司”这个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