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按照上级有关要求和精神,遵循重点解决城镇居民大病医疗需求、参保自愿、坚持属地管理和全市执行统一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等原则,制定了《开封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决定于7月1日起施行。
参保范围:实现“全民医保”
《办法》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学生(包括全日制大中专院校学生、职业高中学生、技校学生、中小学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均可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异地户籍在本地就读的学生可按学籍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劳动年龄内以各种方式就业的城镇居民应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不得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筹资方法:个人缴纳,财政补助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筹资方法为个人缴纳,财政补助,具体标准如下:
18周岁以下城镇居民每人每年筹资额为100元,个人缴纳20元,财政补助80元。18周岁以上城镇居民每人每年筹资额为160元,个人缴纳80元,财政补助80元。
全日制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职业高中学生、技校学生、中小学学生、少年儿童,每人每年筹资额为100元,个人缴纳20元,财政补助80元。
18周岁以上持有“开封市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并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或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重度残疾人员、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的老年人等困难居民,每人每年筹资额为160元,个人不缴费,财政补助160元。
18周岁以下低保对象或重度残疾的学生和儿童每人每年筹资额为100元,个人不缴费,财政补助100元。
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可参加大额补充医疗保险,筹资标准为18周岁以上每人每年30元,18周岁以下及全日制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每人每年10元,由参保者个人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