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带赔偿有没有法律依据?
昨日庭审另一个焦点问题集中的“连带赔偿”上。中山三院和广东医保两名被告的代理人均认为“连带赔偿”需要法律的明文规定,但一审法院却是私自改变法律条文意思,让他们承担了本不应承担的责任。广东医保的代理人还认为,一审法院判决“连带承担”其实是让人有些无所适从,4名被告应该如何承担,每人承担多少,谁先赔偿,一审法院应该详细说明,“按份赔偿”的处理意见更为合理有操作性。
原告律师则认为:一审法院适用《产品质量法》43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生产者的责任,产品销售者赔偿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反之亦然。
庭审现场
庭审持续4个半小时
两被告互掐
昨日庭审从上午8点半一直持续到中午的1点左右,光是在“医院是否销售者”的问题上,双方就激烈辩论了好几轮,代理中山三院的中大法学院蔡教授更是引经据典,从国外法典到国内法律条文,滔滔不绝地进行阐述,不光是旁听者有些“云里雾里”,连法官都有些不耐烦,多次催促要重点扼要说明问题。
在最后辩论阶段颇显戏剧性,中山三院的另外一名代理人发表意见时,坚称他们不是销售者,没有过错,赔偿责任应该由另外3名被告承担。此举似乎让与他们坐在同一张被告席上广东医保不满,多次表示中山三院就是销售者。
类似事件
政府曾指定药厂赔偿
中午1点,因为双方意见分歧较大,未能调解,法庭宣布将择日作出宣判。在结束之前,蔡教授提醒法庭注意的一番话颇为引人深思。
蔡教授称,在2007年时,上海发生了一起与本案非常类似的事件,许多医院的患者在使用上海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华联制药厂部分批号的鞘内注射用甲氨蝶呤和阿糖胞苷后,出现行走困难等神经损害症状,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和卫生部联合公布这一药物损害事件的调查结果,证实与两种药品的部分批号产品中混入了微量硫酸长春新碱有关。在此事件中,同样是厂家有责任,医院没有责任,但患者确实是在医院使用了产品后受到了伤害,但处理的结果是,医院不用承担任何的责任,上海市政府责成上海医药(集团)对患者进行全部赔偿。
来源:大洋网-信息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