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市政府今年承诺为人民群众办好的12件实事之一,将惠及我市78万多城镇非从业居民。据悉,我市城镇居民将从9月1日起开始参保缴费,10月1日起参保人员正式享受医保待遇。对此,记者采访了市劳动保障局局长孙竹兮。
问: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主要原则有哪些?
答: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坚持以下四项原则:自愿参保,政府补助;医疗保障待遇与筹资水平相适应;重点保障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需求,兼顾门诊;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相衔接。
问:哪些群众属于城镇居民医保参保范围?
答:此次城镇居民医保将所有符合条件的城镇居民全部纳入范围,基本实现全覆盖。具有本市行政区域城镇居民户籍(仍保留承包地或者宅基地的除外)的下列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均可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具体范围为:
1、中小学阶段的在校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工院校和特殊教育学校学生)、少年儿童及其他18周岁以下的城镇居民。无本市常住户口入托儿童和在校学生也可参加。
2、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且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的老年居民(以下简称老年居民)。
3、年满18周岁,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且无职业、无收入、未参加社会保险的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以下简称其他非从业居民)。
问:城镇居民医保有哪些主要惠民待遇呢?
答:1、住院起付标准低。一级医疗机构(含社区卫生服务机构)200元、二级医疗机构400元、三级医疗机构700元。在一个医疗年度内,第二次住院起付标准比上一次降低20%,从第三次住院起不再执行起付标准。门诊规定病种的起付标准,在一个医疗年度内参保人只执行一次,标准为200元。
2、确定门诊规定病种。将恶性肿瘤及白血病的治疗、肾功能衰竭的透析治疗、器官移植的抗排异治疗确定为首批门诊规定病种,并根据有关情况适时进行增加调整。保证一些慢性长期病在门诊就能看病,减轻参保人的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