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邯郸市政府召开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动员大会,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全面启动。记者采访了有关部门,详细解读相关政策规定。据介绍,我市实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九月份是宣传阶段;十月份开始收缴保险费;凡2008年发生的费用,符合条件的均可从十一月开始报销;明年以后产生的费用可以随时报销。
政策出台的背景
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医疗保障体系是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奋斗目标,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2001年,我市开始实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社会统筹制度,经过7年多的发展,覆盖范围从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职工扩展到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参保人数达80.8万人。2003年,我市实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试点,新农合已经覆盖了618万人。2007年,我市在市内三区开展了“新型城镇合作医疗制度”,共有26.8万人纳入到“新城合”中来。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新农合和新城合相继实施,解决了部分人员的医疗问题,但是还有很多城镇居民的医疗保障问题亟待解决,涉及全市各类学生、婴幼儿、老年人、残疾人、享受低保人员、城中村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家属子女等,据统计,约有110余万人。这些人群主要依*家庭提供医疗费用,如果没有制度保障,一旦得了大病,往往难以承受。一些重病患者因没有医疗保障,甚至造成因病致贫、因病返贫。广大居民要求参加医疗保险的呼声越来越高,愿望越来越强烈。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将有助于从根本上解决他们的大病医疗费用问题,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新农合相互补充,真正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险的目标,促进社会和谐与稳定。
各级政府高度重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国务院于2007年7月出台了“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决定在有条件的省份选择2至3个城市开展试点,2008年扩大试点,2010年在全国全面推开。我市积极争取被国家和省确定为试点城市。市劳动保障部门充分调研制定了我市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省政府近日批准并在全市全面实施。围绕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市劳动保障局制定了《实施细则(试行)》、《大额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诊疗项目范围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特殊病医疗管理办法》等一系列配套政策,并做好与“新城合”的衔接过渡,计划今年年底参保范围覆盖40%以上,2009年达到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