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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居医保实施细则》新在哪儿?专家为您详细解读
www.yongyao.net  2008-9-10 9:54:28  来源: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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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5日,《烟台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正式出台,该细则对实施范围、参保登记、缴费发证、信息变更、就医结算等进行了详细具体的阐述。相比早前出台的《烟台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该细则进行了细化补充,对城镇居民参保的具体要求更加明确,也更加惠民。昨天上午,市医疗保险事业处主任孙振田对《细则》进行了详细解读。

参保范围更详细

■明确学生界定

■解释参保人群

为了照顾社会弱势群体,在新出台的《细则》中,我市将下岗失业人员也纳入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参保范围。“具有本市户籍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均可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据市医疗保险事业处主任孙振田介绍,参保对象对学生的界定及参保方面更加完整、明确。中小学阶段学生(包含经教育、劳动保障、卫生、民政等部门批准设立的小学、初中、高中、职业高中、中专、特殊学校、技校、职校,以及各高等院校中的中专班、技校班等的学生)、学龄前儿童及其他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居民,原则上按户籍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其中,学校驻地在城区的中小学阶段学生,以及学校驻地不在城区的职业高中、中专、特殊学校、技校、职校和各高等院校中的中专班、技校班等的学生,可按学籍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在原有试行办法中包括的参保对象外,《细则》又对一部分新的参保人群进行了详细解释,包括已经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城镇居民(含村改居后的城镇居民),可在当年新农合缴费年度期满后,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未参加新农合的村改居城镇居民,可直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及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期满的城镇失业职工,可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这些居民在符合参保条件时未参保,在以后参保时,应一次性补缴以往应由个人负担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孙振田表示,补缴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特殊情况更周全

■多重身份可自选

■划类参照基准日

“我父亲明年5月份才年满60周岁,现在参保是按成年居民缴费标准参保。那么明年5月以后,是否能按老年居民缴费标准参保呢?”在7月末,我市出台《烟台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后,许多居民发出如此疑问。

孙振田解释说,实施细则特别明确,城居医保各类参保居民,均以每年的9月30日为基准日,确定本缴费年度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筹集标准和待遇支付标准。“这说明未成年、成年或老年居民,以及低保、残疾对象等的确定,都是以每年9月30日这天来确定的。”孙振田表示,基准日确定自己是哪种参保对象,10月1日至次年9月30日的本缴费年度即按该对象筹资标准缴费。“在一个缴费年度内,参保居民的类别等个人基础登记信息不予变更。”

据了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按年度一次性缴纳。每年的8月1日至9月30日为集中缴费期。参保居民自缴费期的次月起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医疗年度。符合参保条件的新生儿、新迁入等人员,自办理户籍之月起,可即时参保缴费,首次缴费只需缴纳该缴费年度剩余月份的费用,自缴费次月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根据规定,符合城镇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及“三无人员”多重条件的,只按其中一种条件享受政府补助。孙振田告诉记者,“三无人员”政府补助95%,而低保对象和重度残疾人员政府补助90%,参保人员一般都会择优而取。然而,“低保对象有时间限制,重度残疾终身有效”。他建议,参保居民选择重度残疾可永享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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