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涉及的关键问题是责任划分,是保险理赔的关键,需要通过医疗事故鉴定得出结论。保险公司没有医疗事故鉴定的资格,不得不委托进行医疗事故鉴定。但目前的医疗事故鉴定体系,在公众的眼中仍有“同门兄弟”、“自家人断自家案”之嫌,无形中影响鉴定结论的公正效果。患方对鉴定“不信任”的问题,使保险公司很难处理焦点矛盾,当然也难以从根本上解决医疗纠纷。
第三是医疗责任险推广存在法律障碍。
在我国,医疗风险社会承担机制的建立和医疗责任保险市场的开发都刚刚起步。尽管许多地方的保险公司相继推出医疗责任险的险种,但在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中,规范医疗责任险的规定,只有《保险法》中的第49条和第50条,而且该法条文的表述非常简单,可操作性不强。
医疗责任险的推行没有卫生管理法律法规的保障,是一种明显的欠缺。在我国新近实施的《交通安全法》中,第98条是对违反强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行为后果作出的明确规定。这无疑是对完善医事法律中医疗责任险强制投保规定的一个有益的借鉴。
推行医责险亟须创新意识
为推行医疗责任险,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保监会曾下发专门《通知》,“呼吁各地卫生医疗机构要树立正确的风险意识,充分利用保险等经济手段化解医疗风险;保险部门要积极进行产品创新,合理设计条款、科学厘定费率、满足多样化医疗责任保险需求。”
其实,推行医疗责任险,医方最大的希望,是通过投保医疗责任险。这不仅能解决一般的医疗纠纷,也能通过保险公司的介入,解决包括“医闹”在内的重大纠纷问题。
而保险公司方面则认为,医疗责任险难以推开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医患双方“私了”一部分纠纷,使保险公司无法掌握国内医疗体系医疗纠纷发生的确切数据。在没有基础性数据的支持下,保险公司无法制定科学的费率标准,造成要么医院抱怨保费太高,要么保险公司承担难以估算风险的局面。
可见,现阶段要推行医疗责任险,首先需要在机制、理念及目标上予以创新。在机制建立上,应涵盖医疗行业风险控制机制、医患纠纷第三方处理机制、医疗责任险全方位转移机制。在理念上,应力争实现医疗、保险和患者各方权益共赢。在目标设定上,应通过建立医疗执业责任保险保障的方式,营造良好的医疗执业环境,保护医务人员的执业权益,鼓励医学探索行为,逐步实现医患和谐。
其次,医疗执业责任风险保障机制的建立,不是靠一纸保险合同就可以完成的。它需要医务工作者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更需要全社会对医疗风险的客观认知、评价与宽容。这样,医疗责任险的推行才能跳出传统商业保险的圈子,真正发挥其独有的作用。
来源: 健康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