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加了救助内容
———增加了慢病救助。低保对象中,经县级以上医院诊断确诊使用胰岛素的糖尿病患者每人每年救助300元,与低保金一同发放给个人;Ⅲ型以上高血压患者每人每年救助150元,与低保金一同发放给个人;患类风湿性关节炎和精神分裂症患者每人每年救助120元,与低保金一同发放给个人。同时享受门诊救助及以上慢病救助的,只能享受较高的一项救助,不能同时享受两项救助。
———增加了孕产妇分娩救助。孕产妇分娩救助1000元。
———增加了新生儿检查救助。新生儿检查救助200元。
———增加了二次救助。低保对象享受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城市医疗救助后,生活仍然十分困难,并且还需要资金支持继续治疗的,可按有关规定向区(县)民政部门申请二次救助。
———增加了特殊救助。低保对象患有重大疾病,享受过二次救助后还需资金治疗的,可向市民政局申请再次特殊救助。
———增加了为低保对象和重度残疾人代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参保金。民政部门为每年7月底在册的低保对象和重度残疾人代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参保金。
———增加了重度残疾人的医疗救助。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重度残疾人住院治疗后,首先按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进行报销。剩余部分个人承担仍有困难的,且还需要继续治疗的,由区县民政局按照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低保对象中的二类人员报销标准予以救助。
增加了事前救助
为保证已确诊的患者及时住院,对暂无能力预交首付款的大病、重病患者,区县民政局采取事前救助的办法。即:区县民政局根据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出据的最新病情诊断书、住院通知单、首付款建议及个人申请,批准事前救助金额。事前救助金额一般控制在500—1000元,特殊重大疾病控制在2000元以内,待治疗完毕后,持相关手续到区县民政局按规定报销,扣除已支付的救助款,领取剩余的救助金。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职工医保的低保患者和重度残疾人,无力交纳住院起付标准的,由个人申请,经区县民政局批准,事前救助时只救助起付标准,即省级医疗机构(含部队医院)450元、市级医疗机构350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县级、一级医疗机构)250元。事前救助资金从城市医疗救助资金账户中列支。如救助对象拒不归还事前救助资金,视为骗取低保金,按照《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和《青海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的相关规定处理。
取消了特殊疾病
取消原实施意见中的“第一类人员中的特殊疾病患者住院费个人承担部分在201元—6000元的,救助比例60%,但每人每年救助资金最多不得超过3480元。”和“第二类人员中的特殊疾病患者住院费个人承担部分在401元—6000元的,救助比例40%,但每人每年救助资金最多不得超过2240元”的规定。经有关部门人员和专家反复论证,认为规定特殊疾病是属于病种歧视,有的一般病种比特殊病种的住院费还要高,应按照住院费用来决定报销比例。
增设医疗救助预备金
市民政局每年提取医疗救助资金的10%作为医疗救助预备金,主要用于计划费用实际支出增减调剂;医疗救助应急处理费用;特殊患者再次特殊救助的费用。医疗救助预备金可结转使用。
来源:西宁晚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