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传染病防治综合示范区
综合示范区现场是“艾滋病和病毒性肝炎等重大传染病防治”科技重大专项降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和结核病等重大传染病发病率、病死率目标的试点场所,其目的是通过在一定规模的综合防治示范区内进行现场研究与技术实施,取得有应用价值的研究成果和适合于国情的实施经验,为在全国范围内推广提供基础。
课题名称:防治艾滋病、病毒性肝炎和结核病等重大传染病规模化现场流行病学和干预研究。
研究目标:在具备条件的艾滋病、病毒性肝炎、结核病等防治重大传染病的综合防治示范区内,在较大规模的人群中,实践、验证和显现本专项取得的科技成果,促进成果转化,取得适合国情的防治重大传染病的经验,形成相应的传染病控制模式,为后续的全国范围的推广提供实施策略与手段。
考核指标:选择基本医疗服务和公共卫生体系较健全并具有传染病资源的地区,建立5个综合防治示范区。示范区总共涵盖1500-2000万以上人口,开展现场流行病学研究,在我国现行的经济和社会条件下,2年内在降低艾滋病、乙型肝炎、结核病新发感染率和病死率,提高艾滋病患者的存活率和提高肝癌早诊率方面初步取得成效。与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相结合,建立和逐步完善示范区现场全民个人电子健康档案。
研究内容:在示范区内开展以阻断艾滋病传播途径为主的新的综合干预现场研究;开展以减少乙型病毒性肝炎易感人群为主的新的防治措施研究;开展以早期发现和控制传染源(开放性肺结核患者)为主的新型结核病防治措施研究。
申报要求:综合防治示范区应有满足现场研究需要的感染者数量;当地具备支撑现场研究的医疗、疾控等技术队伍;基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已经有一定基础,能够实现在示范区内开展全民定期体格检查、建立健康电子档案的地区;当地政府能密切配合研究,提供配套经费。
课题申报人应具备大型科研项目的组织领导经验,在本领域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良好的行政管理和组织协调能力,能胜任现场研究工作。
综合防治示范区应以一个或数个地市级或县级行政区域为单位申报,不受理跨省示范区申报,由省级政府承担实施协调责任。
可根据艾滋病、病毒性肝炎和结核病等重大传染病流行特点,重点选择一种或一种以上传染病开展示范区现场研究。
经费安排:建立5个综合防治示范区,每个示范区提供1500-10000万元经费支持。根据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承担示范区任务所在的地方政府应提供一定比例的配套经费。
二、申报要求
(一)申报基本要求
课题申报内容必须严格限于第二批课题申报指南的范围之内,对于超出申报指南范围的申报课题不予受理。
本批课题的实施时间为2009年1月至2010年12月。
(二)申报单位的基本条件
1.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运行管理规范、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事业单位、内资或内资控股企业等,均可单独或联合申报,不接受个人申报。
2.课题申报单位在相应课题领域的研究能力,应达到国际领先或国内先进水平,并具有较完善的科研管理体系、较强的科研开发实力和完善的研究条件。
3.申报单位应按照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确保专项经费专款专用,设立单独账簿,独立核算,并保证配套资金及时到位。
4.如有联合申报单位,则联合各方应签署共同申报协议,并明确约定各自所承担的工作任务、责任和经费安排。
5.申报课题的企业和申报示范区所依托的地方政府应有符合规定的资金匹配能力。企业申请课题应按1:1比例提供配套资金。示范区研究课题依托的地方政府原则上应按1:1以上比例提供配套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