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日上午,海南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第二次审议《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条例修正案(草案)》,该修正案草案在一审的基础上,对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等热点问题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中断缴费3月停享医保
在现实工作中,往往会出现断缴医疗保险费的情况,当出现这样的情况如何处理呢?
修正案草案专门增加了这方面的内容。“参加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后,连续缴满1年方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连续中断缴费3个月或者累计中断缴费6个月的,停止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恢复缴费后,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连续缴费满6个月,灵活就业人员连续缴费满1年,方可重新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未参保人员有望享受医保
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在立法调研中获悉,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对不能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的问题反映比较强烈。为此,修正案草案增加规定,2009年5月31日前从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可以一次性缴纳10年基本医疗保险补偿费后,按本条例规定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基本医疗保险补偿费标准,按缴费当年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标准确定。草案修改还规定:“个人账户的资金可以提取,可以跨统筹地区在全省范围内使用。”
住院年起付标准降低
原草案中参保人住院治疗的年起付标准为10%。根据上次会议的审议意见,修正案草案对起付标准进行了调整,标准为统筹地区从业人员上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5%,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制定。而年最高支付标准限额调整为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4倍以上。
此外,修正案草案还增加规定,用人单位、参保人不得重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重复参加的,不得重复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灵活就业人员保障扩大
在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问题上,常委会委员非常关注。为了扩大养老和医疗保险的覆盖面,修正案草案改为“灵活就业人员,可以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对其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不作强制性规定。关于费率的问题,草案规定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按其所在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缴纳。
按照条例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灵活就业人员,退休前享受统筹基本支付待遇,退休后享受个人账户待遇和统筹基本支付待遇。
来源:中新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