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后的《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从2009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基本医疗保险涉及老百姓切身利益,修改后的医保条例有哪些变化?对于广大老百姓来说,又将带来哪些利好?省人劳厅社保二处负责人30日对即将施行的《条例》中的变化进行了解读。
变化一
取消社会补充医疗保险整合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我省现行的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条例1995年颁布实施,13年来,我省相继出台了公务员医疗补助、社会补充医疗保险、个人参加医疗保险办法、社会医疗补助等一系列配套政策,建立了以基本医疗保险为基础的多层次医疗保险制度。
但此次《条例》经过修改后,社会补充医疗保险将被取消。对此,省人劳厅社保二处负责人介绍说,这是因为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原有的医保制度开始凸显缺陷,修改后的《条例》将基本医疗保险作为我省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主体制度,整合城镇个人参加医疗保险办法和社会医疗补助办法。据介绍,《条例》与其实施细则修订完成后,除《海南省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予以保留外,《海南省社会补充医疗保险办法》、《海南省城镇个人参加医疗保险办法》、《海南省社会医疗补助办法》等3个规范性文件将予以废止。
医疗保险制度进行整合,社会补充医疗保险取消后,原本适用这些规定的情形如何解决?该负责人介绍说,《条例》将原社会补充医疗保险待遇和社会医疗补助待遇都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支付范围,并提高了医疗保险支付待遇的最高限额。
变化二
参保范围扩大增加三类人员
《条例》扩大了基本医疗保险的覆盖范围,增加三类从业人员为参保人,分别是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部队所属用人单位中无军籍的从业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其中,《条例》还对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费率以及享受待遇做出了规定。
根据规定,灵活就业人员将按其所在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5%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该负责人表示,5%的缴费率的制定是考虑到了灵活就业人员全部缴费由个人负担,在退休前不建立个人账户,所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划入统筹基金,而用人单位缴费费率如为7%,进入统筹账户的比例约为5%。
此外,在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方式上也显现了新规的人性化。《条例》规定,与一般从业人员不同,灵活就业人员按季度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并全部划入统筹基金,退休前享受统筹基金支付待遇,退休后不再缴费,并享受个人帐户待遇和统筹基金支付待遇。
变化三
单位缴费费率提高个人负担部分不变
《条例》规定,用人单位按本单位从业人员月工资总额的6%-8%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缴费率为2%。而我省现行规定用人单位缴费费率为6%左右,目前各市县执行的缴费费率不尽相同,最低为5%,最高达到7%。从《条例》规定来看,缴费费率有所提高。
该负责人表示,《条例》对医疗保险制度进行了整合,将社会补充医疗保险和社会医疗补助的待遇支付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支付范围,统筹基金将增加以下几项支出:一是取消补充医疗保险费后减少的收入及原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支出;二是从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后统筹基金增加的支出,包括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支出;三是《条例》修订前已经享受社会医疗补助的人员,在《条例》修订后提高其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所需资金,包括增加个人帐户所需资金和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统筹基金提高支付标准部分。因此,需在现有基础上适当提高费率标准。
据介绍,缴费费率提高主要在用人单位部分,个人依然为2%。以一个月收入2000元的从业人员为例,以目前的最高缴费率7%计算,其单位每月为其缴费140元,个人缴费40元。《条例》实施后,单位每月为其缴费最高为160元,个人依然是4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