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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医保新规解读 原单位欠缴退休后仍享医保
www.yongyao.net  2008-12-31 11:01:59  来源: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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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化四

基金起付标准降低最高支付限额提高

根据现行规定,参保人住院治疗的起付标准为统筹地区从业人员上年度年平均工资的10%左右,但各统筹地区实际执行的起付标准远低于10%。如2007年度省本级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25716元的10%为2571.6元,目前省本级起付标准为800元,为3.1%,远低于10%的标准,其他统筹地区起付标准更低,全省平均为600元。因此《条例》将起付标准修改成“参保人住院治疗的起付标准为统筹地区从业人员上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5%”,大大降低统筹基金起付标准。

同时,《条例》调整了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及个人负担比例,将年最高支付限额由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倍左右”修改为“4倍-10倍”,大幅提高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据介绍,为了避免变相降低支付待遇,《条例》还特别规定各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规定的幅度内确定具体的支付标准,但不得低于本统筹地区2007年12月31日前基本医疗保险和社会补充医疗保险待遇的标准。以海口市为例,根据现有规定参保人一年最高支付限额为5万元,社会补充保险15万元,一共20万元。根据《条例》规定,参保人一年最高支付限额将不低于20万元。

此外,为鼓励参保人员到基层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将参保人住院治疗个人负担比例标准与其就医的医疗机构等级挂钩,在低等级医疗机构就医,个人负担比例低于在高等级医疗机构就医。

变化五

原单位不缴医疗保险费退休人员仍可享受医保

根据现行规定,用人单位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其退休人员才能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因此如果原单位不继续缴费,退休人员无法享受医保的问题是以往存在的老问题。但是近年来,不少企业的生产经营陷入困境,有一些甚至关闭、破产和改制,无法正常缴交医疗保险费的企业不在少数,导致这些企业的众多退休人员由于用人单位没有正常缴费只能中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权益受到损害。因此,《条例》取消了退休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以单位正常缴费为前提条件的规定,用人单位退休人员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与原单位缴费脱钩。

变化六

国企破产清算财产从中征缴医疗保险费

为保障国有企业职工的权益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正常运行,《条例》做出规定,国有用人单位因依法破产、撤销、解散、关闭以及其他原因终止的,应当从其清算财产中征缴欠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其清算财产不足以清偿欠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由同级财政给予补助。

变化七

从未参加基本医保者一次性补缴后可享受

《条例》中对于2009年5月31日前从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缴费做出了规定,退休人员可以一次性缴纳10年基本医疗保险补偿费后,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对国有用人单位因依法破产、撤销、解散或其他原因终止的,其退休人员的一次性基本医疗保险补偿费经有关部门审核后,由同级财政给予补助,基本医疗保险补偿费的缴费标准,按缴费当年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标准确定。

近年来,国家要求基本医疗保险要逐步提高统筹层次,有条件省市可实行省级统筹。目前,我省基本医疗保险存在统筹层次低、基金规模小、抗风险能力较差,提高统筹层次是提高抗风险能力的最好办法。但我省各统筹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医疗保险缴费费率不统一,医疗保险待遇水平差距较大,实现省级统筹有一个过程。因此,在本条例中提出“逐步实现省级统筹”。

变化八

5年工龄年限取消参保满1年可享受医保

根据现行规定,用人单位的参保人按照国家规定计算连续工龄或者工作年限不足5年的,参保满1年后方可享受统筹基金支付待遇。由于条例修订已将灵活就业人员等从业人员纳入参保范围,因此《条例》取消了工龄或者工作年限的条件限制,无论是用人单位的参保人还是灵活就业人员等人员,参保满1年后即可享受统筹基金支付待遇规定。

此外,连续中断缴费3个月或累计中断缴费6个月的,停止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恢复缴费后,连续中断缴费3个月的,在连续缴费满6个月后方可重新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累计中断缴费6个月的,在连续缴费满1年后方可重新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来源:南海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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