辜胜阻认为,在社会保险法立法过程中,坚持城乡统筹不等于统一。新农合不能与城镇医保统一规定,否则,容易引起农民的疑虑,影响农村稳定,也会造成新农合实际管理的混乱。同时,立法中也不适宜提出新农合和城镇医保统一标准,合并运行。在我国城乡间社会经济发展极不平衡,城乡居民医疗需求和医疗消费水平差异很大的社会背景下,强调统一城乡医疗保障的标准,会造成城镇居民利用水平过高而侵占农民利益,带来“穷帮富”的结果,产生明显的不公平。因此,在当前立法过程中,对新农合宜以保障这一制度的稳定发展为出发点,在全面总结现有经验、与现行制度模式有效衔接的前提下,进一步明确新农合的制度框架,充实新农合制度的内容。同时,建议留下立法空间,写入授权性条款,通过由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的方式促进其持续、健康发展,保证广大农民的健康权益。
医保三种制度如何衔接值得思考
辜胜阻认为,基本医疗保险的特殊性决定了在社会保险立法中,不宜对医疗保险和其他社会保险在筹资、支付、监管等方面作出统一的规定和要求。从典型国家的立法实践看,大多根据不同社会保险险种的特性,采用社会保险分项立法,如英国、德国、日本、法国、俄罗斯、加拿大、印度、泰国、新加坡等。把所有社会保险制度放在一起,制定社会保险法的典型国家主要有挪威、墨西哥。从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基本医疗保险体系框架在2007年才基本形成,其包含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之间发展差距较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从1998年作为国有企业改革的配套措施开始建立,长期坚持以国有企业改革为中心,覆盖面过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去年刚启动试点,其管理模式、管理办法甚至筹资机制还处于摸索阶段。新农合则在2008年刚实现全面覆盖,虽然制度框架已经形成,也有了一些比较成形的经验和做法,但还处在改革完善阶段。我国基本医疗保险3种制度是否继续沿用现有的管理思路急需考虑。
辜胜阻认为,目前新一轮医改正在启动,建立覆盖全民的医疗保障制度,也是医改的重要内容。在构建全民医保体系的改革背景下,如何在完善和发展现有制度的基础上,建立覆盖城乡的不同形式、不同层次的医疗保障制度,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目标,尚需进一步改革探索,特别是要对现有制度进行认真的总结和评估。为基本医疗保险立法预留空间,将有利于各项社会医疗保险和医疗卫生事业的进一步改革与探索。
辜胜阻强调,社会保险立法要为探索最优的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体制留有余地。选择哪一种管理体制,应以是否有利于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率,有利于城乡居民公平享受医疗保障服务,有利于促进城乡居民的健康水平为标准。目前,世界各国越来越强调医疗保险制度对健康的促进作用,逐步将医疗保险从保大病,发展到兼顾小病,进而发展到保障健康。其管理体制也相应发生变化,把社会医疗保障从社会保障中分离出来,与健康管理职能加以合并。例如,巴西在1988年把社会健康保险制度从社会保障制度中分拆出来,与卫生部合并组成新的卫生部,全面负责卫生筹资和服务管理;日本2001年把厚生省和劳动省合并为厚生劳动省,统一管理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事务;德国2002年把原来劳动和社会政策部的社会保障分支与原卫生部合并,组建成新的卫生和社会保障部。目前,世界上有70%的国家(地区),医疗服务与基本医疗保险是由同一个政府部门管理的。在发达国家(地区)中,这一占比更高。只有19%的国家(地区)由劳工或社保部门管理基本医疗保险。我国采用何种行政管理体制,能够更加适应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自身特点,更能促进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完善,更加符合中国实际情况,需要做进一步讨论和探索。
来源: 健康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