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侵权处理规范尚有空白
“现在年轻人上网购物很多,让快递送货到学校,结果发现商品质量有问题,这个责任谁来担?”
陈骏委员提出了一个草案中尚属空白的问题:草案强调了网络服务提供者和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而没有规范自身侵权的处理办法。“防止网络服务提供者以次充好,以假乱真,保护用户的合法权益显得越发重要。建议对网络服务提供者本身侵权这个问题加以规定。”他说。
“还有媒体侵权问题,在草案中也没有提及。”陈骏委员说,有一些媒体在报道不实消息时没有什么后顾之忧,往往对个人和集体造成巨大伤害,影响甚至是无法消除的。现在处理起来比较难,处理媒体侵权的法律依据问题,到了该提出来的时候了。
黄丽满委员则以自身经历说明对网络销售假药一事的烦恼。
“我自己家里,为这件事闹起了‘战争’。”黄丽满委员笑言,“我反对网上购物,可我家有人一天到晚在网上买东西,这几个月,买了高血压的药和保健品,花了不少钱,而这些药根本不能吃,因为除了假药就是与身体情况不适应的东西。我专门请人化验,结果这里有两种西药,根本不是纯中药,对肾功能、心脏功能不好。”
为了解情况,黄丽满委员到处打电话反映,却都无法解决问题。“最后,北京市的食品药品监督局答复说,要到‘正统’的网上去查询药品序列号,如果能够查到就是真的,如果不能查到就是假的。”黄丽满委员感到十分无奈。
学校、幼儿园要有一些免责条款
长期从事教育研究的朱永新委员对草案关于学校、幼儿园责任的划分表示极大关注。
草案规定:“无行为能力的人在幼儿园、学校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机构应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能够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除外。”
朱永新委员举例说,德国民法典有一款规定“或者即使尽到必要注意仍难免发生损害的,不负赔偿义务”。“比如说由于心脏病等疾病,老师和学生事先未知,学生在上体育课时突然发病身亡,实际上可以说学校尽到了责任,这是难以预见、难以避免的。”
“生活中,这种事发生后,学校往往要赔偿几十万,特别是民办学校,如果发生几件这样的事情,那学校就要倒闭了。”朱永新认为法律也要保护学校的利益,发生类似的事件要免除学校的责任。他建议借鉴德国民法典的规定,在草案中增加相关内容,作为补充性说明,这很有必要。
朱永新委员还提到,现在要求校园对社会开放,充分利用校园的文化体育设施,但开放以后就有许多管理问题。“社会上的人在学校里锻炼,心脏病发作而亡,这个责任如何界定?现在很多学校,特别是民办学校,责任界定不清楚,很难把学校的设施对社会开放。这些问题都很复杂,建议认真斟酌。”
全国人大代表迟夙生则把视线投向养老院中的老年人群体。她说:“草案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做了特殊规定。由于社会的老龄化和独生子女政策,现在不是由子女照顾老人,而是社会有托老所、老年公寓,最近在托老所、老年公寓发生的案件也非常多。老年人也是限制行为能力人,我国老龄化的情况逐渐加剧,希望对此也加以规定。”
来源:中国青年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