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因坐公交车受伤,出院后将公交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对方支付赔偿。近日,法院一审宣判后,被告方对原告方提供的一份作为证据的“出院诊断书”提出质疑。
老人下公交车受伤提出索赔
2007年1月23日,一八旬老妪乘坐长春市61路公交车,下车后突然被刮倒摔伤,随后相继在两家医院接受治疗35天。
南关区交警大队做出交通事故认定书,公交车司机负全部责任,老人无责任。
61路公交车管理人员王女士说:“老人住院后公司垫付了1.3万余元的治疗费用。原本想和老人和解,因为公交车都有保险,只要是正常的理赔标准,保险公司都能给报销,但事情并非想象的那样。”
今年4月,老人将长春公交集团起诉到南关区法院,要求其赔偿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律师代理费计4.5万余元。
“老人要的赔偿太多了,不符合保险公司的理赔标准,余下的钱都得由我们自己出,没办法我们只能到法庭上解决。”王女士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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