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对“出院诊断书”存疑
老人委托了两位代理人,其中一位是她的儿子。虽然身为律师,儿子并没有以律师的身份为母亲代理,另一位代理人是与其同在一个律师事务所的律师。
王女士是公交公司的代理人,她说:“开庭审理时,原告方提出赔偿护理费12161.3元,我们感觉护理费太多了。以前我们也经历过给伤者赔偿护理费的事,都没像他们要的那么多。我们提出护理费的相关证据,对方就拿出一份"出院诊断书",我一看这份证据就感觉到不对劲。”
王女士拿出一份“出院诊断书”的复印件,指着上面的一段话“住院以及出院休息三个月期间,需要2个人护理。”王女士说:“这句话明显是后添上的,没有写在"出院后要求和注意事项"里。”
为了查明真相,王女士雇用了调查公司。
调查公司的人说:“我当时按照印章上的名字找到那位医生,他拿到办公室仔细看过后说,那部分文字根本就不是他写的,而是后加的,上面的印章也不是他盖的,而且与他本人的印章不同。他又找来几位医生,他们也都说没有写过那些字。”
为了取得这个证据,王女士所在公司向南关区法院递了一份《调取证据申请书》,请求法院依法调取老人的诊断书。
法院通过医院调取了老人存于病历中的“出院诊断书”进行复印,并加盖了医院的公章。
“出院诊断书”未被法院采纳
9月10日,南关区法院对此案进行一审判决。
判决书上有这样一段话:“关于原告主张出院后护理费一节,鉴于原告提供的2007年2月27日××医院出具的出院诊断书上虽有住院以及出院休息三个月期间需要2个人护理,但该注明内容系诊断书出具后补写的,未加盖医院公章,故对原告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法院最后判决被告赔偿老人护理费3079.6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律师代理费计1045元。
“我拿到判决书时,认为这样的结果是最合理的。但没想到对方不肯罢休,又提起上诉。我是在十分气愤的情况下,才想要追究私刻医生名章、伪造医生签字的造假行为,老人的儿子身为律师,竟然还向法庭提供假证据。”王女士说。
王女士提供了一份写给南关区法院的《反诉状》,要求原告承担调查费,以及公开赔礼道歉,并承认错误。
原告上诉再次提出“护理费”
12月3日,老人不服一审判决,向长春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上诉状中关于护理费问题又重申,称老人住院35天及出院休息的三个月期间,卧床不起,生活不能自理,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洗漱均需24小时二人以上轮班护理。这些不仅医院大夫、病友知情,而且有两家医院的诊断书为证。
为了解事实,昨天(12月18日)下午,记者在王女士的带领下来到老人儿子所在的律师事务所采访。
老人的儿子称,如果认为是假的,应该拿出相反的证据来。这时,老人的代理律师出来讲话,他自称是该律师事务所的主任,称这件事已通过司法解决,如果他(老人的儿子)犯法,该上哪告上哪告去。
“这件事你需不需要解释一下?”记者问老人的儿子。
老人的代理律师说不用解释,称他可以代表老人的儿子说话。当记者说明要报道此事后,老人儿子拒绝了采访。
来源:新文化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