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和个人医保缴费标准或多处下调
此次修改的另一大重点是降低医保缴费标准,并拟明确医疗保险缴费的调整制度。《办法》第七条拟增加规定:医疗保险基金当年节余率超过15%的,市政府应适当下调医疗保险缴费标准。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为,在医疗保险运行过程中,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的节余率较高,达70%以上,可以适当下调缴费标准。修改《办法》拟把综合医疗保险的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由原来的缴费基数的0.5%下调至0.2%,和住院医疗保险参保人缴纳的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费率一致;同时考虑到待遇调整后,综合医疗保险的统筹基金仍有较大节余,不适合国家规定的基金节余标准,因此拟把综合医疗保险的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也下调0.2%。两项算起来,参加综合医疗保险的,其缴交的医疗保险费将会下调0.5个百分点,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参保人的经济负担。
今年3月,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已经对工伤保险、综合医疗保险、住院医疗保险和农民工医疗保险的费率作了为期一年的下调。修改《办法》将使这种临时下调政策变为具有长期效力的政策。
个人账户使用或扩至所有家庭成员
提高医疗保险待遇是本次修改的另一大亮点,其中包括个人账户家庭成员使用范围的扩大、门诊大病制度的取消等规定。
2008年,随着少儿医保的推出,我市综合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的使用范围扩大至子女使用。此次修改,拟规定将个人账户的使用进一步扩大至所有家庭成员,实现个人账户的家庭统筹,使尽可能多的人群参保。第三十六条拟修改为:个人账户积累额达到1个月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其超过部分可用于支付以下费用:1、其本人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和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范围内的非处方药品费用;2、其本人或其已备案的家庭成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时自付的基本医疗费用、地方补充医疗费用;3、其本人或其已备案的家庭成员健康体检、预防接种费用4、国家、广东省规定的其它费用。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为,目前门诊大病制度不合理,病种覆盖率低,只有约20个病种,同时,部分参保人所患疾病够不上广东省门诊大病准入标准,一些慢性病患者尽管长期药费较高,却不能列入大病病种,经济负担很大,因而表示强烈不满。此次修改拟取消门诊大病制度,实行个人账户的门诊统筹。对综合医疗保险参保人的门诊医疗费用在个人账户不足支付以后达到门槛以上部分的可予一定比例的报销,对因慢性病长期治疗导致过高的医疗费用均可以有一定的报销。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也将提高,拟由0.5~4倍的支持限额提高至1~6倍的支持限额。
随迁老人一次性缴费改为按月缴
此次《办法》调整还将有一些令人高兴的惠民政策。其中最重要的是随迁入户的老人一次性缴费拟改为按月缴费。
目前,我市对户口随子女迁入深圳的老人采取的是一次性缴纳18年医疗保险费的方式参保。但由于一次性缴费额度较高,老百姓不断信访反映参保负担过重。为切实缓解随迁老人参加医疗保险的经济压力,确保更多的户籍人员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拟对该类人员采取参照本市退休人员参保方式按月缴费参加医保。
《办法》调整还拟加大对到社康中心看病的倾斜力度,引导和增大患者到基层医院就医。之前《办法》规定参保人对社康中心就医,门诊医疗保险药品费用可打七折,现在这个打七折的优惠范围有望扩大至所有门诊基本医疗费用,包括药品费和诊疗费等,均可打七折,其中退休人员可以打五折。
来源: 深圳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