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致富,做手术,告完医院告大夫。”近些年来,随着医疗纠纷案件的增多,因患者不切实际的天价索赔和因赔偿标准差异导致的“同案异价”等情况屡次发生,医疗纠纷处理已然陷入了一个让医者叫苦不迭,却又难以突围的怪圈之中。
最为典型的案例便是武汉脑瘫龙凤胎获赔案。2000年,湖北省人民医院因“医疗差错”给双胞胎婴儿龚琦峰、龚琦凌留下脑瘫后遗症。当事人父母龚建国夫妇遂提起民事赔偿诉讼,要求医院赔偿双胞胎后期治疗费等人民币500万元。法院终审判决湖北省人民医院赔偿双胞胎后续治疗康复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及精神损失费等共计290余万元,创我国医疗赔偿金额之最。
而“同案不同判”的案例更是普遍。曾轰动一时的天津“李新荣诉天津某医院医疗事故赔偿纠纷一案”,先后经过三次判决,结果却大相径庭:由一审判决的“被告一次性补偿李新荣人民币5000元”到二审判决的“被告赔偿各种损失费共计58万元”,再到终审判决的“医院承担李新荣过去和今后的医疗费用和赔偿25万元”。如此大的差异甚至让医者对法之严肃都有所怀疑。
与天价索赔和高额赔偿不相适应的是,我国医生的劳务费用很低,一些医生和医院管理者向记者抱怨:这种单在赔偿方面与国际接轨的现状急需改变,应尽快制定适合我国国情的医疗赔偿制度,否则,在现有制度面前医方将成为彻底的受害者。
究源
采访中,对于医疗纠纷诉讼出现高额赔偿的原因,专家给出了多种分析,概括起来有如下四方面:一是医院没有过多时间和精力协调处理赔偿事宜;二是考虑到“医闹”给医院正常工作和声誉造成的负面影响,院方宁愿多花些钱来“息事宁人”;三是患方对医学的高风险性、不确定性缺乏认识,将损害全部归罪于医方;四是现行医疗体制的弊端及医疗保险不健全等。
医疗诉讼二元化 医院叫苦不迭
卫生部北京医院医患办公室主任魏亮瑜认为,天价索赔和巨额赔偿的最根本问题是医疗损害赔偿二元化的存在。“在现行规范的语境下,医疗纠纷案件适用法律二元化使得案件审理遭遇尴尬,其判决也引发了严重争议——法官判案的依据遭受合理性质疑:构成医疗事故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损害严重但赔偿金额低;不构成医疗事故则适用《民法通则》,损害较轻而赔偿金额反而更高。
首都医科大学卫生法学系副教授张英表示,医疗诉讼案件二元化的标准在实际案例判决中,造成了案例判决的不确定性,这违背了法律精神。案件往往到最后由法院居间调节,使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都没有得到很好的保障,形成了法不明确的局面。
患者诉讼风险小 助长天价索赔
中国医师协会法律事务部主任邓利强表示,患者有权要求不同数额的赔偿,但同时患者也要承担诉讼风险,诉讼中不被支持的部分需要患者承担相应的诉讼费,在这样的情况下,患者提出多少索赔也是需要自身去判断的。但很遗憾,医疗诉讼费在我国是可以减免的,甚至有的地方只要交50块钱就可以要求很高的医疗赔偿。这种不合理的制度导致患方可以进行天价索赔,而这种巨额索赔和患方实际所受到的伤害不一定相符,且大多是为了炒作。这种制度也助长了诉讼的增多和天价索赔的发生,社会及相关部门应给予关注。
弊端
变相冲击社会公平原则
对于医疗损害赔偿要不要设上限的问题,业界一直存在争议,邓利强介绍,如果不设赔偿上限,医疗索赔应该是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那么只要患者举出证据,要求合理,法院都应该支持。基于社会整体公平的考虑,对一个赔偿设定了上限,就意味着受侵害的当事人遭受的损害得不到完全的补偿。
“民事侵权的赔偿在一定程度上是财富的再分配过程,医疗赔偿的费用可能从他人或者从税收而来,巨额赔偿如果不设上限,财富就通过赔偿的方式流向了个人。从这个角度考虑如果实行无上限高额赔偿,就有可能导致社会财富的不均衡再分配,影响其他社会成员的医疗福利。”邓利强表示。
转移矛盾焦点 难起警示作用
曾有支持者表示,高额赔偿可以对医院和医务人员形成压力,使之端正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对此,北京安贞医院副院长周生来表示,这一想法过于天真。
“医院是治病救人的地方,来不得半点马虎。人的生命是无价的,一旦出现医疗事故,作为责任方的医院和医师理应接受法律判罚。但巨额赔偿所产生的作用却与此关系不大。”周生来认为,在我国医院管理经验欠缺的情况下,高额赔偿难以对医疗事故责任起到针对性的警示作用。
医生谨慎避“雷” 医学发展遇阻
医学是一门在高风险中不断探索和前进的科学。当高额赔偿像利剑一样悬在医务人员头上时,会使医师的医疗行为过于谨小慎微,甚至该冒的风险也就不敢再去冒了,该探索的也不敢再探索了。长此以往,不但会使许多本来可以生还的患者因失去抢救机会而死亡,而且会对医学事业的发展造成严重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