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维吾尔药经营许可监管,规范维吾尔药市场经营秩序,促进维吾尔医药事业健康发展,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深入南疆地区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根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出台了《自治区维吾尔药零售企业管理办法(试行)》,对开办维吾尔药零售企业的验收标准、经营质量管理等做出明确规定。按照积极稳妥、分步实施的原则,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出通知,先期在和田地区进行试行,并对试行工作提出三点要求:
一是在试行过程中,坚持从实际出发,加强调研指导,强化监督检查,注重实际效果,善于总结完善,逐步规范辖区内维吾尔药零售企业的经营行为。
二是积极协调当地卫生行政部门,鼓励、引导具备条件的维吾尔药零售企业申请开办医疗机构,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医医疗机构制剂调剂使用暂行办法》规定,依法申请调剂使用维吾尔医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
三是加强维吾尔药流通市场监管,严厉打击无证经营药品和违法销售医院制剂等违法违规行为,为合法经营者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保障各族群众用药安全有效。
来源:国家药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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