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全市《药品经营许可证》换证工作,严格换证标准,规范换证行为,近日,重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发了《重庆市〈药品经营许可证〉换证工作方案》,启动了全市《药品经营许可证》换证工作。
此次换证工作将严格遵照国家相关审查标准执行,另根据实际情况,在此次换证工作中,对《重庆市新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标准》中第7条和第15条做了两条补充规定:一是城区(区县政府所在地及街道)零售药店无驻店药师的,必须配备药学大专学历并具有2年以上从药工作经历人员;乡镇零售药店无驻店药师的,必须配备药学中专学历并具有2年以上从药工作经历人员;村级药店无药学或医学中专学历人员的,必须配备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人员。以上人员必须经当地药监部门组织培训,考试合格后,方能上岗。同时,限期在换证后2年内按照《重庆市新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标准》的要求配备相关人员。二是城区零售药店营业面积不得少于40平方米,在超市等其他商业企业设立的零售药店,必须具有独立的区域,营业面积不得少于25 平方米;乡镇零售药店营业面积不得少于30 平方米;村级零售药店营业面积不得少于20 平方米。
《重庆市〈药品经营许可证〉换证工作方案》还规定,药品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换证,并收回原证:一是不符合《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申办条件的,药品批发企业在药品购销活动中的票据管理,不符合《关于规范购销活动中票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09]283号)中相关规定的,限期三个月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二是未取得《药品经营质量规范认证证书》或《药品经营质量规范认证证书》过期的。三是经营过伪劣药品,情节和后果严重的。四是连续半年以上未经营药品的。五是出租、转让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六是长期经营虚假违法广告宣传药品的。七是不按合法渠道购销药品的。八是营业执照未通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2009年年检的。九是企业进入破产程序的。十是换证的资料存在欺报、瞒报情形的。十一是其他不符合换证要求的。
此次换证工作将于2010年1月全部完成。
来源: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