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众合理用药援助系统
药品查询
请勾选查询条件后检索
药品名 企业名 批准文号 功能主治
你的位置:首页 > 用药与健康 > 用药常识 > 医药常识 > 正文
开了瓶盖药品勿久存 有效期仅为参考
www.yongyao.net  2009-7-19 19:16:01  来源:  责任编辑:
分享到:

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第6章第54条规定:药品的标签上必须注明有效期。这一规定既可敦促生产厂家提高药品质量,又便于消费者保管和使用药品。然而什么是药品的有效期呢?药品有效期是指药品在一定的条件下,能够保持质量的期限,是从药品的生产日期(以生产批号为准)算起的。

每种药品的有效期都是通过药物稳定性试验所得出的数据,经过科学的计算而确定的。

药品的有效期不是绝对的,而是有条件限制的,这就是药品的标签及说明书中所指明的贮存条件。每种药品的有效期是指在特定的贮存条件下能保存的时间,一旦贮存条件发生了改变,药品的有效期就只能作为参考,而不是一个确定的保存时间了。

常见的贮存条件有:密封、低温、避光等。

一旦药品从原包装内分出,如拆开了盒子、打开了瓶盖等开始使用时,这类药品就应及时使用,不再适于长期保存了,因为这时的条件已不再符合制定有效期时的条件。因此,消费者到药店选购药品时,应根据药品的使用量选择合适的包装;在使用药品时,应尽量做到打开了原包装的药品及时使用,以确保药品的质量和用药安全。

来源:健康时报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本网无关。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
返回资讯中心 返回资讯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