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母婴安全、降低孕产妇死亡率,落实《国务院关于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精神,依据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卫妇社发〔2009〕12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和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09〕36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要求,2009年继续实施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项目,利用中央财政专项补助经费,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
一、项目目标
各省(区、市)以2008年住院分娩率为基础,逐年增长,应达到以下目标:
(一)住院分娩率<80%的省(区、市),在原基础上年增长5%-10%。
(二)住院分娩率为80%-90%的省(区、市),在原基础上年增长4%以上。
(三)住院分娩率为90%-95%的省(区、市),在原基础上年增长2%以上。
(四)已达到95%以上的省(区、市),在原基础上稳步增长。
二、项目对象
农业户籍孕产妇。
三、项目范围和内容
(一)项目范围。
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二)项目内容。
1.中央财政设立专项经费对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给予补助。地方财政也应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并统筹使用各级财政补助资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村孕产妇在财政补助之外的住院分娩费用,可按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规定给予补偿。
2.各省(区、市)卫生、财政部门要按照《指导意见》和《暂行办法》的要求,结合地方实际共同制订本地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实施方案和资金管理办法,确定本地区的住院分娩基本服务项目和限价标准,并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合理确定本地区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的人均财政补助标准。享受中央财政补助地区确定的人均补助标准不得低于中央财政人均补助标准。
3.县级卫生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确定当地具备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定点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任务。定点医疗卫生机构名单要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以方便农村孕产妇选择适合自己的定点医疗卫生机构。
4.各地项目办公室要对补助资金专账管理、独立核算,严格坚持补助资金公正合理、专款专用的原则,使农村孕产妇能够直接受益。具体包括资金申请表审批、补助卡发放、补助经费报账及汇拨等。每季度向省级和市(地)级卫生行政部门上报资金使用情况。
5.定点医疗卫生机构应严格按规定执行基本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为农村孕产妇提供安全、规范、便捷的助产技术服务。
四、项目组织实施
(一)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贯彻落实住院分娩的各项政策,根据实际情况,成立项目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制订实施方案,明确责任,统筹协调,监督指导,推动农村住院分娩工作持续健康发展。
(二)工作职责。
1.卫生部和财政部负责项目的管理与监督。
2.各省(区、市)卫生、财政部门负责制订本地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实施方案和资金管理办法,确定本地区的服务项目和限价标准;负责本地区补助资金的分配及监督检查。
3.各市(地)卫生、财政部门负责补助资金的管理和运行情况的督导。
4.各项目县卫生、财政部门负责项目的实施与监督及补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确定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定点医疗卫生机构,并向社会公示。做好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的基础信息统计、分析和管理工作。
5.定点医疗卫生机构按人均财政补助标准减免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的相关费用;严格按规定执行基本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如收取规定服务项目之外的其他服务费用,需征得孕产妇本人或家属同意;定期凭孕产妇补助经费第三、四联单,到县卫生局办理报账手续。
6.异地住院分娩的农村孕产妇原则上回户籍所在地享受住院分娩补助,具体补助办法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制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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