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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执业中药师资格考试制度有关规定
www.yongyao.net  2010-4-14 10:03:23  来源: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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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申请执业中药师注册者,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纪守法,遵守中药师职业道德;

(二)执业中药师资格考试合格;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在执业中药师岗位工作;

(四)经所在单位考核同意。

再次注册者,应经单位考核合格并有知识更新、参加业务培训的证明。

九、凡脱离中药师工作岗位连续时间二年以上(含二年)者,注册管理机构将取消其注册;若要重新注册,必须再次通过执业中药师资格考试。

十、执业中药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所在单位向注册管理机构提出注销注册:

(一)死亡;

(二)服刑;

(三)因健康原因不能或不宜从事执业中药师业务。

十一、执业中药师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以提供合格中药产品,维护人民身体健康为基本准则。

十二、执业中药师必须熟悉《药品管理法》等医药法规、条例,带头执行国家对中药生产、流通环节的各种具体规定。

十三、执业中药师应不断更新知识、注意国内外中医药信息的收集和整理,掌握最新的中药学知识和先进的中药技术,以保持较高的专业水平。

十四、执业中药师有权依法开办或领办中药生产、经营企业。执业中药师资格证书是申请企业执照的必备文件。

十五、执业中药师有权参与中药全面质量管理各环节的标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等的制定及对违反各项规定的处理。

十六、执业中药师有权对违反《药品管理法》等法规的部门领导的决定或意见提出劝告、拒绝执行并向上级报告。

十七、一个执业中药师只能在一个单位正式执业,并对其所分工的业务负责。

十八、对伪造学历、资历或考试作弊,骗取执业中药师证书的人员,发证机关应取消其执业中药师资格,收回其证书,并建议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

十九、对执业中药师违反《药品管理法》等法规、条例造成不良后果的,所在单位应如实上报,由中药主管部门会同当地有关执法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罚款;

(三)停职检查

(四)注销其注册,并收回《执业中药师资格证书》。

执业中药师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二十、注册管理机构对执业中药师所受处分,及时记录在资格证书中的惩罚登记栏内;凡注销注册,收回《执业中药师资格证书》的,应报当地人事(职改)部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备案。


来源:中国执业药师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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