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国家正式批号的恩丹西酮,平均每支的原料成本不足1元,加上包装及工资、管理等费用,也不到4元,在陕西省物价局的网站上,一支恩丹西酮的最高零售价为84.80元,这个药的利润率高达2000%左右,比此前曝光的芦笋片(利润率为1300%)还要暴利。(5月27日央视《新闻1+1》)
没有最高,只有更高,这句用在药价上最适合不过了。暴利达到1300%的芦笋片已经让人吃惊不小,可是现在居然发现比这利润率还高的药品,怎么能不让人更吃惊呢?像这样的暴利药品还有多少?
其实,无论是芦笋片,还是恩丹西酮,问题都和指导价有关,政府的指导价已经成为了一些药品暴利的帮凶。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可能政府部门也是一肚子苦水——我们实在难以弄清楚药品的成本,一些药品成本信息也是企业提供的。
政府部门的这些解释恐怕也是实情,目前我国药品品种规格相当复杂,政府在进行价格核定时,多采取企业自主提供成本信息资料的方式。而且这么做也有法律依据,《价格法》规定,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开展对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价格、成本调查时,有关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需的账簿、文件以及其他资料。
可是很多时候,法律规定是一回事,真实情况又是一回事。有的企业为了获取更高的利润,在提供材料的时候,往往是提供虚假的材料,抬高了成本,造成了政府有关部门定下的指导价过高。这些企业为什么不怕违反法律,在政府部门制定指导价的时候,不如实反映情况呢?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惩罚过低。在《价格法》法中,虽然规定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开展对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价格、成本调查时,有关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需的账簿、文件以及其他资料,但是却没有规定当有关单位不这么做,弄虚作假时,该受到如何处罚。
《价格法》在这方面完全是没有牙齿的法律。没有处罚,一些企业怎么会把法律放在眼里呢?针对药品价格过高的情况,国家发改委宣布,要进一步采取四项措施加强药品价格管理,其中有一条就是对政府指导价药品加强成本审核。这应该是一个有针对性的措施,可是我们不得不有这样的疑问,难道1300%的药品和2000%的药品政府部门就没有想到加大成本审核吗?当政府部门在审核时,企业不如实反映情况,而提供虚假成本信息材料,这一措施还能发挥多大作用呢?
要杜绝药品指导价格过高,我认为当务之急应该尽快让《价格法》有牙齿。目前我们的《价格法》虽然在很多规定方面都是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这么做、不能这么做,可是很多却没有规定一旦违反了法律该如何处罚,所以1300%的药品和2000%的药品才会接二连三出现。要让《价格法》有牙齿,国家有关部门要尽快出台司法解释或实施办法,对违法行为要规定如何处罚,从而使《价格法》变成真正有牙齿的法律,这大概才是制止药品价格虚高的一个得力举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