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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我国物流销售假药现象明显上升
www.yongyao.net  2010-6-9 16:09:22  来源:生物谷   责任编辑:tg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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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公司只管收钱发货

邮递、物流公司运输销售假药往往隐蔽性较强。买卖双方大都通过网络或电话单线联系,互不见面,除了QQ号码、电话号码外,其他信息一无所知。有的售假者经常更换电话号码,行踪不定,这给调查取证、患者维权带来了很大的困难。但是,售假者利用患者久病不愈、病急乱投医的心理发布虚假广告,且用“最新、最高、最权威”的字眼,诱导患者长期大量购买假药,给患者身心、家庭带来严重伤害,也扰乱了正常的药品生产经营秩序。

邮递、物流是近几年新兴的药品流通渠道,相关法律法规对运递部门没有明确的权利、义务规定。有的运递部门把药品视同为一般商品,件进件出,不查验资质证明、不负责药品质量、不承担任何责任,一手接钱、一手发货。许多快递、物流公司管理松散,仓储简陋,甚至将药品露天堆放,没有保证药品避光、冷藏、卫生的基本条件。正是由于运输手续过于简单,以及立法上的空白、监督上的缺失,使邮递、物流渠道成为假药的“避风港”、集散地。

从制度上约束

虚假医药广告为何屡禁不止?笔者认为,最主要的原因是没有给予发布虚假广告的媒体以实质性处罚,也没有对媒体的主管部门以实质性的责任追究。

医药广告在商品广告中占有相当大的比例,与诸多媒体有着切身利益关联。按照“谁刊播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广播电视、报刊杂志、互联网等媒体及其主管部门要以人民群众的利益为重,切实履行职责,严格执行医药广告审查秩序、审查标准,加强广告播出后的监测管理,并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违法广告实行责任追究。

另外,《药品流通监督管理条例》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的药品购销、存储进行了规范,而没有对物流运输企业运输药品作出规定,也没有明确药品监督机关对邮递、物流运输药品监督检查的权力。邮递、物流公司代收货款协助结算的行为给假药流通提供了便利,因此,笔者建议完善法律法规对邮递、物流运输药品实施许可制度,对其运递假药要追究法律责任,使执法者有法可依、经营者守法经营。

同时,邮政寄递、物流公司应对药品寄递高度重视,制定《药品收寄验收制度》、《寄递药品索证索票制度》、《寄递药品登记备案制度》等相应的规章制度。对于长期大量邮寄运输药品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提供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医疗机构的资质证明、个人身份证明等,并报药监部门备案,接受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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