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日报》记者发现,尽管一面又一面养生大旗相继倒下,但似乎对公众养生热情影响不大。
某大师“出事”后,北京一家养生馆的服务员认为,“出事”,非但没有影响生意,反而给养生市场做了广告。“现在中医养生、保健和食疗成了最时髦的词,店里那些养生师原来都是修脚、按摩的,最近才改的称呼,这样能吸引更多顾客”。
当前养生派别多为“洗澡水”
《法制日报》记者注意到,被郭嫣信奉若神的某老师曾凭借一本养生书长期蝉联各大图书排行榜榜首。但是,不久前,有媒体曝光称某老师至今仍是初级护士。对于某老师的书,网友则戏称其为“杂志、报纸上中医小方子的剪报集”,“可以说是将大众杂志上的科普文章、一些医学杂志文章、小报医药广告、她自己的胡思乱想拼凑在一起的一个糊涂汤”。
近年来,养生领域可谓人才辈出,在李一之前,江湖上叫得响字号的就有:
“芒硝治百病”的胡万林、“山药薏米王子”中里巴人、有“中医养生界于丹”之称的曲黎敏、推行“断食排毒法”的林海峰、“京城太医”刘弘章等等。
在如此众多的养生学说中,究竟有几分真假?北京协和医学院流行病学教授黄建始告诉《法制日报》记者,养生学说是农业社会经验医学的衍生物,精华和糟粕共存。目前市场上打着养生旗号圈钱的人兜售的大多是应该倒掉的“洗澡水”,并非真正的传统养生精华。今天的科学证据给我们提供了合理搭配、平衡膳食的科学指南,我们如果不按照科学指南去做,只听信某些人的花言巧语,这本身就形成了一个增加患病和死亡机会的健康危险因素。
“养生专家”应担哪些法律责任
鉴于目前养生市场乱象频出的现状,《法制日报》记者进一步走访了法律界人士。
北京市律师协会政府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张峻铭向记者分析了“养生大师”们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从法律责任上讲,一些‘养生专家’虽然并未直接损害他人的健康,但如果有公众因听信‘专家’的言论,或者按‘专家’开出的方子养生而导致身体出现问题,这些‘养生专家’应承担间接法律责任。”张峻铭说。
“这些‘养生专家’以出书或专题栏目的形式将食疗方法公布于众,进行推广,就应当对食疗方法的安全性、效果性进行必要的验证,也应意识到别人照书本推介的方法去做可能带来的后果,比如生吃活泥鳅引发寄生虫病等。”张峻铭分析说,同时,“养生专家”如果坐堂开方子,不管开的是食物、保健品还是药物,只要面对的是患者而且是以治病为目的,就要为所开的方子承担后果。此外,“养生专家”如使用虚假的身份、编造虚假的养生知识或借助“托儿”宣传食疗效果等行为,就构成了民事欺诈行为。
张峻铭还认为,作为信息平台的出版社、电视台等媒体也应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因为只有媒体大肆向公众推出和宣传,才使公众对‘养生专家’深信不疑,纷纷效仿,最终导致一些损害人身健康、延误治疗的事情发生”。
对于这种养生乱象,医疗卫生法律专家卓小勤则表明,本质上属于非法行医。
“无论是李一还是其他人的行为都算不上养生,都是借养生的名义诈骗钱财、危害群众生命健康。本质上来讲就是借养生之名,行非法行医之实。”卓小勤说。
《法制日报》记者了解到,确有一些“养生大师”辩称,他们所提供给养生者的是食物,所进行的是“食疗”,不属于诊疗行为。
张峻铭认为,不管某些“养生大师”怎样说,其行为事实上属于诊疗的范畴。“第一,对自己医学背景进行宣传;第二,被接待的大部分都患有疾病;第三,对于被接待者有一定的诊断行为,如把脉、问询病情等;第四,开具食疗处方。上述行为,表面上看似乎是养生,不是治病,但实质上就是一种诊疗行为。”
“养生和医疗有一条明确的界线,从形式、行为、目的都可以认定这些行为是非法行医行为,如果不严肃处理的话,今后市场会更加混乱。养生是一种文化现象,需要长期坚持,现在的问题是,以养生为名的非法行医危害到群众生命健康和就医安全,这就需要有关部门加强监管,对于已经出现问题则要坚决打击依法取缔,制止这种行为的蔓延。”卓小勤说。
“‘养生专家’的行为,关乎到人的生命与健康,应当由卫生部门统一进行管理,这样更为安全、科学。”张峻铭说。
张峻铭向记者坦言,“我国目前专门针对养生保健的监管确实存在着一定空白,卫生监督部门也曾表示,非法行医是指没有取得医生执业资质的人擅自从事医疗活动,例如开具处方药等。显然,很多养生行为不在卫生部门的监管之列。从目前的情况看,对养生保健的监管应当由卫生部来负责牵头和制定相关的管理规范更为合适,也可以通过与工商、公安等部门联合发文的形式治理‘养生保健’市场,明确各自的审批或监管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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