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某制药厂生产的一款含片在深圳某大药房销售。广州市香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雪公司)发现,该含片包装与他们公司生产的口服液包装极其相似。香雪公司认为石家庄某制药厂和深圳某大药房侵权,将二者诉至南山法院。近日,南山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石家庄某制药厂应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并向香雪公司赔偿经济损失8万元,同时判令深圳某大药房停止销售侵权产品。目前,此判决已生效。
药品傍名牌高调宣传
香雪公司是广东省知名制药企业。被仿冒的产品是香雪公司的“香雪”牌“抗病毒口服液”。
深圳某大药房销售的含片,因包装与“香雪”牌酷似,受到消费者的青睐。据了解,这款含片生产商是石家庄某制药企业。这家企业不但生产、销售此款含片,还在自己公司的网站上大肆宣传该款药品的包装、疗效等。
香雪公司提起诉讼
香雪公司就此侵权行为将石家庄某制药厂和深圳某大药房诉至南山法院。香雪公司认为,石家庄某制药厂的主观意图十分明显,利用香雪公司产品的特有装潢,足以让消费者造成混淆,达到其提升销售的目的。而深圳某大药房在明知石家庄某制药厂的药品有侵权行为的情况下,依然对其进行销售,也同样侵害了香雪公司的合法权益。
制药厂侵权判赔8万
石家庄某制药厂没有到庭应诉。深圳某大药房则辩称,药房从合法途径购买了涉案商品,其并不清楚该产品存在侵权的事实,主观上不存在恶意,故不构成侵权。
南山法院审理认为,香雪公司使用于“抗病毒口服液”外包装上的装潢具有很高的市场知名度。而石家庄某制药厂生产的“含片”的装潢,和香雪公司“抗病毒口服液”的特有装潢十分近似,足以造成消费者对二者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两药品生产者之间存在某种法律上、经济上或者组织上的联系。石家庄某制药厂和深圳某大药房的行为,已经违反了市场交易中的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已对香雪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
据此,南山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石家庄某制药厂应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并向香雪公司赔偿经济损失8万元,同时判令深圳某大药房停止销售侵权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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