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药监局5日表示,自2010年9月1日起,4-甲基甲卡西酮列入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4-甲基甲卡西酮的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存储、运输和进出口等活动。
据介绍,近期一些国家出现了4-甲基甲卡西酮的滥用问题。为防止该品种的滥用问题蔓延至中国境内,引发社会和公共卫生问题,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公安部、卫生部决定将4-甲基甲卡西酮列入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包括4-甲基甲卡西酮及其可能存在的盐、化学异构体、酯和醚。
据悉,目前,我国未批准4-甲基甲卡西酮作为药品上市。也未发现4-甲基甲卡西酮滥用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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