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二:大批量使用违反公共安全
“每次注射前,由一名患者自行买药,当次注射病人共同平摊药费。药物并非医院提供,而是患者自行购买,所以分摊药费是当场交给购买药品的病人,请带好现金和零钱,每次约300元左右。”在《Avastin玻璃腔体注射须知》里,记者看到了对于药物来源的说明,注射药物是由患者购买供大家使用。其中,“药物并非由医院提供”一句还被加粗标明出来。
然而,记者随即访问的多名患者纷纷表示,他们并不知道这个药物不是医院的药。
“医生跟我们说要打这个针,这个药怎么会不是医院的呢?”患者张阿姨的儿子告诉记者,“那时候我们过来看专家门诊,160元一个号,孙教授跟我们说黄斑变性打这个‘阿伐斯汀’比较便宜也比较有效,我们当然就同意打针了。”随后,医院就给了李阿姨一个预约的号码牌,打针当天凭号码牌到一楼119室交钱,然后就可以换注射牌上二楼打针。
陆女士在两年以前就曾经来市一院注射过“阿伐斯汀”,她称那时候的确是凑份子交钱的,但是这一次,钱肯定是交到了医院科室。“这一次打针,我们只是在一楼119室交的钱,我不知道药是哪里来的。”
“收钱总不能坐到大马路上去收啊。当时那个患者先走了,我就让我的一个学生在那里收费。”孙晓东教授对此解释说。“药是患者拿来的,这个在知情同意书上写得很清楚,所有的打针病人也都签了字的。”
“我认为,医院这样操作已经构成了严重违反公共安全,甚至可以说是一种违规贩卖药物的犯罪行为。”王金宝律师说道,“病人并不是自己要去用这个药,而是属于医生解释推荐了这个药品之后才使用的。那么,名义上是病人买药,其实是在医生的介绍和引导之下病人才有了买药的行为。如果因某一个病人的病情特殊需要使用,那属于特例;但如果大批量的病人在经医院介绍后使用,那么,医院就必须承担责任。如果药有很多个病人在用,但医院却表示说药是病人自己买来的,医院没有责任,这是没有道理的。”
违规三:知情同意书仅有一份无效
“双方的约定不能凌驾于国家的强制性规定之上,所谓《知情同意书》的内容是无效的。”王金宝律师还指出。
记者调查发现,即使是这样一份内容无效的知情同意书,有些病人也并没有看到。多名患者表示,当时在手术之前是签了知情通知书,但是只有一份,签字后便返还给医生了。
9月13日,35床的赵明田急着要出院回家了。“我家里还有两万头猪,来上海打这么个针还摊上了这样一回事。不看了,回去了。”然而,当他在医院底楼取到了出院通知书、拿回了病历本后,却还是无法拿到做手术时候的《知情同意书》。对此,门诊办公室的工作人员表示,暂时还不能给他。
“《知情同意书》只有一份,保存在病室里。按规定,凡是住院的患者必须在出院后一个星期之后才可以去3号楼8楼803室复印。”该工作人员说道。
“医院手术的《知情同意书》相当于一种合同形式,那么相同的内容必须是双方各有一份。《知情同意书》必须一式两份,否则就违背了病历书写规范的相关规定。”王金宝解释道。
- 2010.08.20
- 2009.06.30
- 2010.0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