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基金不得挪作他用,泄露参保信息将受处分
目前,社会保险基金累积结存数额较大,又较分散。如何加强监管、保障基金安全?
草案四审稿增加规定:“社会保险基金不得违规投资运营,不得用于平衡其他政府预算,不得用于兴建、改建办公场所和支付人员经费、运行费用、管理费用,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挪作其他用途。”
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信息被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经办机构和保险费征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掌握。这些信息是否安全?
为此,草案四审稿增加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为用人单位和个人的信息保密,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泄露用人单位和个人信息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给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针对社会保险中的不诚信行为,侯建国委员说:“社会保险基金是为未来做的保险,诚信是对社保机构和工作人员的最基本要求。在社会保险机构工作,最重要的是诚信。”
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照本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近年来,外国人在我国境内就业的情况有所增多。有些常委委员、部门提出,应当对在我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作出规定,这也是国际上的通常做法。
针对这个问题,草案四审稿增加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参照本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贺一诚委员建议,应同时将港澳台地区的规定也在法律中体现及规范,将较多的法规、条例,归纳到一部完整的法律中。
社会保险法草案四次审议
2007年12月23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社会保险法草案首次提请审议。
“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被草案确定为中国社会保险制度的方针。
2008年12月22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上,社会保险法草案再次提请审议。
草案规定: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社会保险基金的核算,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2009年12月22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上,社会保险法草案第三次提请审议。
草案增加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领取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
2010年10月2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上,社会保险法第四次提请审议。
- 2010.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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