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姐拒救治醉男死医院
“拒签致死”案后有新规出台医院能否免责?
酗酒男该不该救治引发争论家属有无过错?
昨日,因为两位家属签字拒绝救治,她们眼中的“烂人”弟弟最终因酗酒醉死在医院。在拥有决定权的时候,她们放弃了亲人的生命,是否应当承担责任?而牵涉其中的医院,凭着一纸患者家属拒绝手术的签字证明,又能否免责呢?
因为两位姐姐拒绝签名同意手术,醉倒在广州昌岗中路昌岗大街、发生大面积脑出血的市民刘先生在经历了数小时的药物治疗以后,昨日凌晨2时最终死在海珠区一家医院的急诊观察室里。
由于有2007年“丈夫拒签致孕妇死亡”的前车之鉴,在这次事件中,医院也陷入了两难的境地:做不做手术,院方都要承担巨大的责任风险。另据了解,今年7月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对“医疗损害责任”也有了新规定。旧案新规能够让医院和家属都摆脱纠纷吗?
醉酒男倒卧路边
好心人电召急救车
前天14时40分,一名路人在昌岗中路昌岗大街发现路边倒卧一中年男子,神志不清,口吐白沫,赶忙拨打120。一辆救护车将男子接到附近一家三甲医院的急诊科检查。该院急诊内科梁医生称,44岁的刘先生送来时已陷入深度昏迷,有明显酗酒迹象,紧急CT检查发现,他的大脑右侧颞叶发生出血,出血量约为60毫升,血液流入脑室系统及蛛网膜下腔,情况危急。梁医生判断,“必须马上进行手术。”
亲属签字放弃治疗
甚至拒绝办理住院
随后,刘先生的两位姐姐赶来医院。她们表示,弟弟没有老婆没有工作长期酗酒,家人多次劝阻仍我行我素,终于出事。医生对两位家属详细介绍了刘先生的病情,她们听完后拒绝医生进行任何救治,甚至不同意办理入院手续,最终签字放弃治疗。无奈,16时后,医院将刘先生转入急诊观察室。观察室的刘医生说,刘先生一直处于深度昏迷,医院按常规给予保守治疗,但因病情过重,刘先生挨到凌晨2时后死亡。
医院说法
医院:不该让医院承担风险
昨日下午,该院医务科的一位副科长接受采访时表示:首先,医院在无法取得患者家属同意的情况下,按常规对患者进行了药物保守治疗;其次,新法规设立的初衷,是为了让医院在遇到这种情况时,进行医疗救治后可以免责,鼓励了医院遇到特殊病例时实施必要的抢救措施,这是很有积极意义的。
但是治疗所需的费用并未得到解决,家属都不同意治疗,医院很难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等于要医院承担社会的风险;再者,医院若选择强行手术,反而可能惹上更多的民事纠纷,因为医疗是高风险的行为,实施手术之后有可能达不到预期效果。在新法规实施以后家属不能以医院“不经同意就强行抢救”为理由告医院,但也可以从别的方面“找茬”,在诊疗操作的各个方面挑起新的纠纷。他特别强调:《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六条的表述是“可以”,而不是“应当”或“必须”,医院有选择的余地。
专家:保守治疗病人难活命
广东三九脑科医院神经外五科主任鲁明表示,刘先生出血60毫升,进行手术比较好,因为大脑出血超过30毫升小脑出血超过10毫升就具备了手术指征。他还表示,由于没有亲眼看到病人的CT,未见到大脑结构因为出血而发生的移位改变,对于“保守治疗”(即单纯使用药物)是否合适难以评价。
南方医科大学第三附属医院宣传科科长邓爱文认为,酗酒加重了患者的脑充血和水肿,根据《侵权责任法》,只要在场专家们的意见是一致建议做手术,医院完全可以在单位负责人的指示下开展急诊手术,因为那是防治脑疝的最好办法,可能救命;如果按照保守治疗,病人几乎没有机会生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