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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签致死”案再次发生 医院是否应当强行救治
www.yongyao.net  2010-10-15 16:15:47  来源:中国经济网  责任编辑:cqj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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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

医院虽可免责往往得赔钱

家属或不适当履行决定权

广东明思律师事务所的曹培杰律师分析称,《侵权责任法》对这种情况在法理上是有定论的:死亡患者的姐姐属于近亲属,医院也取得了她们“不同意手术”的意见,有书面证明,就不能对患者实施手术,而且医院获得了免责事由。

但他也说,基于各种现状,这类案子的医疗鉴定上往往留下“尾巴”,医院很难说完全没有过错,例如病历书写、告知不到位等问题。因此,结果往往是医院赔钱。

此外,他还认为,只要医疗机构进行了充分告知,患者家属作出“不同意手术”的决定后就应对后果负责任。在理论上,近亲代表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患者做决定也可能有“不适当地履行决定权”的问题。

法律规定一个人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是其配偶、父母和子女,其次才是兄弟姐妹和祖辈孙辈亲属――因此,如果刘先生的父母还健在的话,理论上有可能起诉两个姐姐的决定失当导致患者死亡。

市民观点

生命高于一切“烂人”也有生存的权利

对于刘先生这样的人,家属应该放弃治疗吗?市民对此议论纷纷。

市民黄先生表示,此人本身就不自重,自暴自弃,借酒精来麻醉自己,即使活过来日后肯定还继续喝,对于社会已无价值,是个累赘;如果抢救过来变成植物人或者半身瘫痪,会给家庭造成严重的负担,“因此,我支持他两个姐姐的做法。”

但也有市民认为,生命的价值高于一切,本着人道主义的精神,刘先生无论是怎样一个“烂人”,都应给予全力的救助,才能体现出社会的文明和进步。

链接

前有“拒签致死”案

后有医疗责任新规

旧案:2007年11月,肖志军因为拒绝签字同意北京朝阳医院进行剖腹产手术,致使怀孕女友李丽云和胎儿死亡。李丽云父母将其与医院一并诉至法院。法院判定,医院的医疗行为与患者的死亡后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不构成侵权。但考虑到本案“实际情况”,法院判决医院补偿10万元。

新规:根据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第五十六条: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医院是否应当强行救治

两位姐姐拒绝签名同意手术,醉倒街头的弟弟最终死在医院的急诊观察室――这又是一起“拒签致死”的悲剧。

老实说,医院挺无辜。对患者实施抢救吧,家属却拒绝签字,倘若手术顺利,不出现什么意外风险,倒还好说,但搭进去一笔医疗费用也无可避免;听从家属意见、严格遵守“术前签字”制度,见死不救吧,很有可能招致道德层面的谴责,患者家属也极有可能事后反悔,反将医院告上法庭,诉其见死不救,新的医疗纠纷又接踵而来。

就这起个例而言,死者生前长期酗酒、无所事事很是让家人厌烦,但不管是什么人,我们都应当尊重其生命权利。性格的缺陷、行为的异常,都不能成为剥夺其活下去的理由。那么,面对这名酗酒者,医院到底要不要强行救治?新的《侵权责任法》有规定,未取得患者家属意见时,医疗机构负责人可以批准手术抢救。但让医院承担所有的社会风险,未免说不过去。何况“可以批准抢救”不等于“必须抢救”,如何选择,事实上也赋予了医院一定的空间。

也只能作一个苍白的感叹――只有当所有的生命都得到应有的重视、所有的权利都得到必须的保障时,只有当医患关系是建立在人与人之间充分信任的基础上时,医院的强行救治才完全可行。否则,一味地谴责医院见死不救,不分青红皂白地把医院和“术前签字”的制度揪出来进行群殴,未免过于片面和感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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