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卫生部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组织制定了《骨科医院基本标准(试行)》,该标准中从床位、科室设置、人员、房屋、设备、制定各项制度和注册资金等七个项目对三级骨科医院和二级骨科医院进行明确要求。部分地区确因地域和服务需求等因素达不到本标准要求的,可以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作出规定,并报卫生部备案。据悉,目前我国不设一级骨科医院。
骨科医院基本标准(试行)
三级骨科医院
一、床位
住院床位总数300张以上,其中骨科专业床位占60%以上。
二、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至少设创伤骨科、关节科、脊柱科、手外科、小儿骨科、骨肿瘤科、足踝科、骨内科中的5个科以及内科、外科、重症医学科、急诊科、麻醉科和康复科。
(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检验科、病理科、放射科、超声科、电生理检查科(室)、药学部、输血科、营养科、手术室、消毒供应室。
设骨肿瘤科的,必须设放疗科。
(三)职能科室:至少设医疗质量管理部门、护理部、医院感染管理科、器械科、病案(统计)室、信息科。
三、人员
(一)每床至少配备1.4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病区实际每床至少配备0.6名护士。
(三)临床科室各科主任应当具有正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至少有2名具有相关专业背景的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每增加20张床位,至少增加1名具有相关专业背景的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
(四)各科室医师结构合理,并应当能够满足三级医师责任制等医疗核心制度要求。
四、房屋
(一)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80平方米。
(二)病房每床间距不少于0.8米。
(三)开展关节置换手术的,应当设有百级层流手术间。
(四)设有石膏房。
五、设备
(一)基本设备:至少配备诊桌、诊椅、治疗车、抢救车、病历车、药品柜、给氧装置、呼吸器、呼吸机、电动吸引器、心电图机、心脏除颤器、心电监护仪、多功能抢救床、万能手术床、无影灯、麻醉机、麻醉监护仪、高频电刀、移动式X光机、X光机、B超机、多普勒成像仪、动态心电图机、脑电图机、脑血流图机、肺功能仪、净化工作台、显微镜、生化分析仪、血气分析仪、紫外线分光光度计、酶标分光光度计、酶标分析仪、尿分析仪、血凝分析仪、血球计数仪、分析天平、细胞自动筛选器、冲洗车、电冰箱、恒温离心机、敷料柜、器械柜、冷冻切片机、石蜡切片机、高压灭菌设备、恒温培养箱、蒸馏器、紫外线灯、洗衣机、冲洗工具、下收下送密闭车、常水热水净化过滤系统、净物存放消毒灭菌密闭柜、通风降温烘干设备、热源监测设备(恒温箱、净化台、干燥箱)、发射单光子计算机断层扫描仪(ECT)和数字减影血管造影(DSA)设备。
(二)专科设备:至少配备牵引手术床、骨科牵引床、骨密度监测仪、关节镜、上下肢功能恢复器、椎间盘镜、双极电凝、手术显微镜、床旁X线机、C型臂X线机、电子止血带、计算机X线断层摄影机(CT)、核磁共振(MRI)、血液回收机。
(三)信息化设备:在住院部、信息科等部门配置自动化办公设备,保证医院信息的统计和上报。
(四)病房每床单元基本装备同三级综合医院。
(五)有与开展的诊疗业务相应的其他设备。
(六)患者活动区域内有无障碍设施。
六、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诊疗指南和临床、护理技术操作规程等,并成册可用。
七、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 2010.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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